【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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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顺应国际外观设计的保护趋势,强化外观设计创新的正向激励,2020年我国《专利法》修改明确将局部外观设计纳入保护范畴。局部外观设计是针对工业产品的局部所作的设计方案,包含实体设计和虚拟设计两种类型,但工业产品表面的图案和图案与色彩的组合不属于其范畴。具体而言,工业产品是实体产品,既包含最终产品,也包含中间产品,未来可适时拓展至虚拟产品。局部既包含不能脱离产品独立存在的局部,又包含能够脱离产品独立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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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顺应国际外观设计的保护趋势,强化外观设计创新的正向激励,2020年我国《专利法》修改明确将局部外观设计纳入保护范畴。局部外观设计是针对工业产品的局部所作的设计方案,包含实体设计和虚拟设计两种类型,但工业产品表面的图案和图案与色彩的组合不属于其范畴。具体而言,工业产品是实体产品,既包含最终产品,也包含中间产品,未来可适时拓展至虚拟产品。局部既包含不能脱离产品独立存在的局部,又包含能够脱离产品独立存在的局部,还包含虚拟的局部。并且,设计方案应当具有非功能性。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与整体外观设计专利同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范畴,二者的授权条件采用不同的判断规则既无必要,又不经济。为保证规则的体系性,二者授权条件的判断规则应当保持一致。其中,最为核心和重要的是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规则。我国整体外观设计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规则已经运行多年,总体上较为成熟,不过,仍然存在着些许问题。一是全面保护产品外观设计与过度追求绝对新颖性的冲突,二是提升外观设计专利质量与较低创造性判断标准的冲突。局部外观设计引入之后,由于二者会彼此相互影响新颖性和创造性,上述两种冲突将会更加明显,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也会更加复杂。考察美国、日本和欧盟外观设计的授权制度可以发现,虽然各国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规则各有特色,但各国局部外观设计与整体外观设计的判断规则都是一致的。就新颖性判断而言,美国、日本和欧盟采用的都是绝对新颖性标准,但各国对于现有设计、抵触申请等具体规定却有明显的差异。就创造性判断而言,美国、日本和欧盟采用的创造性标准各不相同,美国和日本的创造性标准相对较高,欧盟的创造性标准则相对较低。各国的新颖性判断规则均与其禁止重复授权以及申请制度相协调,创造性判断规则均与其审查制度相协调。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规则既应当立足于现有整体外观设计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规则,又应当有针对性地对现有判断规则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整和完善。对于新颖性的判断,我国仍然应当坚守绝对新颖性标准,但抵触申请应当改用自我不抵触原则,同时继续以“一般消费者”为判断主体。对于创造性的判断,我国目前仍然应当继续采用较低的创造性标准,以“一般消费者”为判断主体,待日后外观设计专利审查制度及其配套制度进一步完善之后,应当适时提高创造性标准,改用“普通设计人员”为判断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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