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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留原则一直是依法行政的一个核心。法律保留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日益受到重视,但在我国大陆地区司法实践中法律保留原则长期以来与依法行政另一重要内容的法律优位原则地位差异较大。我国台湾地区深受德国影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保留体系,从实定法规范到相关制度保障,自其产生之初就不断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完善,故本文拟从台湾地区历年关于法律保留的“释宪解释”入手,主要分为“一般法律关系”、“特别法律关系”和给付行政三大领域,共计分为五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关于法律保留原则的历史沿革、实定法和理论依据,理清法律保留原则的内涵、细节及意义。第二个部分主要论述法律保留原则在一般法律关系中的适用,论述之前首先理清了台湾地区关于法规命令的概念,从“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入手,在“中央”层面上,以“释宪解释”取得的突破进展为界限,将“中央”层面的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分为三个阶段,阐述法律保留原则体系以及授权明确性原则内涵的发展;地方层面上根据台湾地区实定法的制定出台,将地方层面的法律保留原则的发展大致分为三个阶段,探究如何保障地方自治的顺利运行。在此之外,文章还探讨了行政机关内部制定的行政规则适用法律保留原则的问题。第三个部分则是法律保留原则在特别法律关系中的适用,首先论述的是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发展,阐明特别法律关系将之取代的理由,将特别法律关系分为公务员与国家关系、学生与学校关系、军人与国家关系、受刑人与监狱关系四种,从行政争讼权与是否适用法律保留原则两方面探讨了台湾地区关于特别法律关系的突破。第四部分是关于法律保留原则在给付行政中的适用,分别论述适用法律保留原则的必要性,解决了是否适用以及适用范围的问题。第五部分是法律保留原则在台湾地区司法适用中的经验总结,大陆地区法律保留原则以及依法行政的意义,以及大陆地区法律保留司法适用的现状,以期为我国大陆地区法律保留原则的发展以及司法实践的进步提供可行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