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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税制适用于实体贸易而不适用于电子贸易。由于实体贸易与电子贸易区别甚多,在实践中大部分网店没有依法纳税,电子贸易成为了偷税、漏税、避税的重灾区,急需立法完善。文章第一部分是对网店征税必要性的探讨。通过对比以欧盟为代表的赞成说和以美国为代表的否定说,以及其他各国权衡利弊而依照自身所处的国际经济地位制定相应的电子税收政策,发现我国有必要对网店电子贸易进行税收但没必要开征新税,对网店电子贸易进行现有税收范围的覆盖。通过对网店征税经济基础、法理基础、网店征税社会基础及各国实践经验借鉴来对网店征税可行性进行探讨。第二部分是对网店征税之纳税主体的探讨。在实践中的几种电子商务模式中,最盈利的模式为B2C与B2B模式。B2B与B2C模式网店部分由实体企业直接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后取得合法的工商主体资格成为受到税务部门监管的纳税主体,但亦有部分的B2C与B2B模式网店是由C2C网店自然成长而成。本人认为应以折衷说为起点,逐步向纳税主体网店靠拢。因为折衷说仍然忽略了被视为工商管理与税务管理基础的工商登记,导致小微型网店进行商事行为不具有合法资质。第三部分是对网店征税之税种问题的探讨。根据权限划分、立法目的、职能作用、征收对象、适用范围的不同,可以将税收进行不同的分类。与网店征税密切相关的税种主要有流转税类与所得税类。流转税类中有增值税、营业税、关税与消费税。所得税类区分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两种。而非典型的网店代购行为因将其视为一种正常的代销行为或者销售行为,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增收相应税种即可。第四部分是对网店征税之税收管辖问题的探讨。根据网店缴纳的税种不同,我国的征收管理权限与收入归属也不相同。我国对增值税实行的是经营地管辖原则,而网店电子商务以跨省交易为常态,根据增值税易于转嫁的原理,增值税将会被消费地的消费者所最后承担。全国化统一管辖既能够简化征税、纳税、查税流程,增加征税、纳税、查税效率,又能避开地域管辖中的双重征税,减轻网店税收负担,同时还能有效防止偷税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