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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雅典残奥会,2008年北京残奥会,2012年的伦敦残奥会,使我国在残奥会上实现了精神文明和比赛成绩的“三连冠”,这不仅是我国残疾人体育事业的几次“惊艳绽放”,同时也为我国残疾人文化事业的推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和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然而,在残疾人竞技体育发展如火如茶的同时,更应该关注的是所有残疾群体的体育活动机会与保障,以及如何帮助残疾人获得相应的体育权益保障。参与体育活动是残疾人的基本权益。体育活动可帮助残疾人健身康复、融入社会,获得较高品质的生活。可事实上由于我国残疾人体育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力度不够,使得残疾人在参与各类体育活动过程中受到了重重困难与阻碍。众所知之,此群体在我国总人口中所占的比重较大,由于自身原因迫切需要依靠体育运动来促进其生理和心理的健康发展。囚而,该群体的体育权益保障问题直接关系着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但是,由于法律、社会保障制度、经济、文化和自身原因等方面的限制,残疾人体育方面的法律保障已远远满足不了目前残疾人在体育方面对法律的诉求。因此,本文以残疾人体育权益保障法律制度为研究视野,深入探讨法律制度完善问题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希望通过借鉴国际残疾人立法中的先进理念,立足我国国情和残疾人体育事业的特点,推进残疾人体育权益保障制度的完善,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社会生活。这也将是当前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重大战略。本文主要以文献资料调研法、比较法、综合分析法等研究方法,通过对我国残疾人体育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状况剖析s,分析我国残疾人体育权益法律保障的历程,相较于国外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残疾人体育权益保障制度,揭示我国该群体体育权益保障现状及法律法规对该保障的维护实况,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残疾人体育权益的真正实现还需要依靠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维护。我国的残疾人体育权利目前还处于一种被忽视的地位,充分考虑残疾人健身需求的“合理便利”原则,是今后制定政策和实施方案的重要理念。通过立法来建立残疾人体育权益保障的明确规定、具体措施以及实施后的监察和评估机制,才有可能贯彻落实残疾人体育权益的法律保障。提出切实保障残疾人体育权益,应依据国家专门法规并结合地方相关规定,并通过政府及社会力量,逐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残疾人体育权益保障体系,以加强我国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与国际的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