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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分包业务中的发票使用和开具是财务人员一直关注的问题,对此,笔者将作详细介绍。
建筑行業分包合同业务的分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建筑服务”第一款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基于此条规定,清包工方式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分包人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含主材和辅料),只收取人工费用;二是分包人只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辅料并收取人工费用。同时,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建筑服务”第二款规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基于此款规定,甲供工程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业主或建设方购买建筑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动力,然后分包人领用;二是总包购买建筑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动力,然后分包人领用。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建筑行业的分包合同,笔者认为分为以下四种:(1)专业分包合同。所谓的专业分包合同是分包人包工包料的合同,即分包人负责分包业务中的所有主材、辅料和人工费用。(2)清包工分包合同。清包工分包合同是指分包人只负责分包业务中的辅料和人工费用,分包业务中所有的主材是由总包采购,分包人领用的合同。(3)甲供材分包合同。所谓的甲供材分包合同是指总包负责部分主材,分包人负责部分主材、全部辅料和全部人工的合同。(4)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是纯劳务分包的业务合同,即分包人只负责人工费用。劳务分包合同的承包者主体有两种:一种是自然人,或称为包工头或班组组长;一种是劳务公司。
从以上4类分包合同的分类来看,劳务分包合同包括在清包工分包合同范围之内,即清包工分包合同不一定是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一定是清包工分包合同。
建筑分包合同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与发票的开具
根据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建筑服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基于此税收政策规定,要注意税收政策中“可以”两个字的重要性。意思是说,建筑企业发生清包工分包、劳务分包和甲供工程的分包现象,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既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具体的增值税计税方法和发票开具分析如下:
(一)专业分包合同的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及发票开具
由于专业分包是指分包人包工包料(包括主材和辅料)的行为,根据税法的规定,分包人包工包料的行为必须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分包人必须向总包开具11%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总包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下)或11%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当总包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
(二)清包工合同的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及发票开具
清包工合同的分包人的增值税计税方法既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分包人到底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还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主要由总包决定。但是由于分包人购买的辅料在实际生活中,很难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实践中,对于清包工分包合同,分包人一定要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向总包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总包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下)或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当总包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
(三)劳务分包合同的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及发票开具
基于劳务公司或者自然人包工与总承包方或专业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没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考虑,实践中的劳务分包合同,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劳务公司提供建筑劳务服务,一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必须向总包方或专业分包人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总包或专业分包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下)或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当总包或专业分包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
建筑行業分包合同业务的分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建筑服务”第一款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基于此条规定,清包工方式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分包人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含主材和辅料),只收取人工费用;二是分包人只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辅料并收取人工费用。同时,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建筑服务”第二款规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基于此款规定,甲供工程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业主或建设方购买建筑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动力,然后分包人领用;二是总包购买建筑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动力,然后分包人领用。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建筑行业的分包合同,笔者认为分为以下四种:(1)专业分包合同。所谓的专业分包合同是分包人包工包料的合同,即分包人负责分包业务中的所有主材、辅料和人工费用。(2)清包工分包合同。清包工分包合同是指分包人只负责分包业务中的辅料和人工费用,分包业务中所有的主材是由总包采购,分包人领用的合同。(3)甲供材分包合同。所谓的甲供材分包合同是指总包负责部分主材,分包人负责部分主材、全部辅料和全部人工的合同。(4)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是纯劳务分包的业务合同,即分包人只负责人工费用。劳务分包合同的承包者主体有两种:一种是自然人,或称为包工头或班组组长;一种是劳务公司。
从以上4类分包合同的分类来看,劳务分包合同包括在清包工分包合同范围之内,即清包工分包合同不一定是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一定是清包工分包合同。
建筑分包合同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与发票的开具
根据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建筑服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基于此税收政策规定,要注意税收政策中“可以”两个字的重要性。意思是说,建筑企业发生清包工分包、劳务分包和甲供工程的分包现象,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既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具体的增值税计税方法和发票开具分析如下:
(一)专业分包合同的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及发票开具
由于专业分包是指分包人包工包料(包括主材和辅料)的行为,根据税法的规定,分包人包工包料的行为必须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分包人必须向总包开具11%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总包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下)或11%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当总包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
(二)清包工合同的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及发票开具
清包工合同的分包人的增值税计税方法既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分包人到底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还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主要由总包决定。但是由于分包人购买的辅料在实际生活中,很难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实践中,对于清包工分包合同,分包人一定要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向总包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总包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下)或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当总包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
(三)劳务分包合同的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及发票开具
基于劳务公司或者自然人包工与总承包方或专业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没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考虑,实践中的劳务分包合同,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劳务公司提供建筑劳务服务,一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必须向总包方或专业分包人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总包或专业分包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下)或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当总包或专业分包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