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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共同面临的一大问题。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日益加深的全球生态环境危机是人类社会所面对的史无前例的挑战,全球生态环境化的威胁,从根本上改变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改变着人们的态度和行为。80年代以来,经济的发展和世界政治格局的变化导致结社运动的兴起。很快,环保运动与之相结合促使了环保社团的迅速崛起,也为环境保护事业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我国十六大更是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基本内容的科学发展观,实现了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然而,处在转型时期的中国,公民民主意识不强以及法制不健全,环保社团发展受到一定限制。尤其是关于环保社团权利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在法治社会,民间环保组织是法律拟制的主体,其主体身份首先需要得到法律的认可,进而赋予其权利,规范其组织和运作。环保社团享有权利为环保社团的活动提供了可能性,是环保社团自主性、独立性的集中表现。权利对于环保社团来说具有特别的意义。环保社团享有权利才会有所行动,才会收到法律的保护。环保社团在行使权利时更要特别注意不能滥用权利,一定要在权利的限度内正当行使权利,超过这个限度就是非法的,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的。这也有利于环保社团能够健康的发展下去,能够积极有效地发挥其保护环境的作用。环保社团的权利救济途径则保障了环保社团的环境权利由法定权利变为现实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