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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9 6号《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办法》已经2013年4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代省长郝鹏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防和减轻干旱灾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抗旱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第四条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