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公共事件中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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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农民利益表达机制是维护农民权益的基础。为了探讨村庄公共事件中的农民利益表达真实状况,本文选取湘北邵村作为个案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处于农民利益表达机制初始创建阶段的湘北邵村,存在着农民利益表达能力匮乏、利益表达客体行为不合理、利益表达的渠道不畅和方式不规范等问题。为此,应从农民需求出发,以问题为导向来探寻优化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路径,以达到维护农民权益的目的。
  关键词:村庄公共事件;农民;利益表达机制;利益相关者
  中图分类号:D422 文献标志码:A 1002-7408(2014)03-0067-04
  农民权益的维护,必须以有利于利益均衡的公平的制度安排为保障,以有效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为基础。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优化,能使利益协调和利益均衡落到实处,更好地契合农民利益需求、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的变化,使惠农政策的最终结果向农民利益靠拢。本文以湘北邵村近3年的主要公共事件作为考察对象,通过对利益相关者的实地访谈调查来了解农民利益表达的真实状况,探寻优化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路径,以达到维护农民权益的目的。
  一、研究区域与样本特征
  1.研究区域概况。本文选取湘北邵村作为研究个案。邵村现有耕地面积为1300多亩,山林面积2000多亩,居住面积900亩;有325户居民,1270人,10个村民小组。201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9396元,高于全省7440元的平均水平。村内现有企业6家,分别是红薯种植合作社、茶叶种植合作社、矿泉水厂和3家砖厂。新农村建设以来,邵村的村公路、自来水、村小学等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加快,村内企业得到了较快发展。村内公共事务的不断增加引致了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与协调问题,为农民利益表达机制提供了较为理想的研究场域。
  近3年内,典型的村庄公共事件主要涉及村内公路的修建、退耕还林政策的执行、村内企业与农民的利益关系、警方对地下六合彩的查禁等。(1)2012年邵村第9村民小组启动了“家家通”修路工程。该公路全长1500米,总费用37万元(政府补助10万、组内村民按人均1200元标准集资14万元,各类捐赠13万元)。该工程的动工,得益于该组3位有影响的农民近3个月的组织协调,先出面争取到政府补助,然后一户一户做村民工作,向外部寻求捐赠和向村两委寻求支持。项目完工后,邵村除第2村民小组外全部实现了家家通。(2)邵村农民对退耕还林政策执行高度关注,被访普通农民都反映这3年国家退耕还林的钱没发并怀疑有人贪污了,被访村组干部有的说这笔钱没下来,有的说下来了一部分。由于村民普遍不清楚国家政策规定,所以只是不断地向村干部反映,但至今没有结果。(3)村内企业与农民的利益关系,多体现为农民认为自己的利益受损并到企业去闹,每次闹后问题就解决得快一点。主要涉及征地的利益补偿、砖厂的环境污染等问题。(4)由于地下六合彩盛行,警方加大了对地下六合彩的查禁力度。2011年,邵村被举报可能有大量买地下六合彩的农民,遭到当地警方搜查。由于警方执法不当,用枪误伤一名小女孩,并且未查出买地下六合彩的农民。该事件激怒了邵村农民,引致了集体抗争,先后上访到乡政府、县政府、省政府,历时2个多月,最终得到了10多万元的赔偿,事件得以平息。
  2.样本特征。为了全面、准确了解邵村农民利益表达的基本状况,本调查组在2013年1-2月进行了驻村调查,采用个案深度访谈方法获取一手资料。先后访谈了65位村民,包括全体村干部3位、与村庄公共事件有密切关联的村民小组长2位和普通农民60位。访谈的5位企业负责人中有2位是村组干部、3位是普通农民。访谈的5位村组干部中,党员2位,普通群众3位。访谈的60位普通农民中,党员20位,共青团员2位,普通群众38位。被访村民中,男女比例接近8∶2,这与多数家庭的公共事件处理以男性为主有关;年龄结构上以中老年人为主,41~50 岁的被访村民占38.4%,51岁以上的被访村民占43.1%,这与邵村多数年轻人已外出打工的实际情况相符;学历普遍偏低,中专及高中以上的被访村民仅占20%;被访村民2012年的人均纯收入多为5000元到10000元之间。
  二、村庄公共事件中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问题
  在村民自治制度为农民参与和建构农民主体性提供制度和组织平台[1]的条件下,农民利益表达的能力和合规水平,已成为农民利益表达机制构建中的一大关键问题。“南农实验”表明,农民的参与能力不足,[2]这对农民参与的效果有损害,易导致公开排斥和政治包容现象,成为“永远的少数”。[3]研究显示,农民利益表达的目的多局限于获取经济利益,基本没有政治性的权利要求;利益表达的内容多集中于要求减轻农民负担,清理村组财务,处理乡村干部贪污腐败所引起的农民负担加重或公共工程投资无效。[4]167-168湘北邵村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尚处于初始创建阶段,存在的问题具有典型性。
  1.农民利益表达能力匮乏。农民素质低引致个体利益表达能力弱。(1)农民的文化水平与利益表达水平呈正相关,整体表达水平低,影响有限。被访的60位普通农民中,表示与乡政府或村两委之间谈话不愉快,并且双方交谈后不同意见不会减少、沟通有障碍的有30位,其中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的28位,占本次调查对象中该文化水平(48人)58.3%;而高中及以上文化水平的2位,仅占本次调查对象中该文化水平(12人)16.7%。(2)主动参与意识和自主程度低,且普通群众低于党员。被访的60位普通农民面对“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会不会向乡政府或村两委提意见”的问题,明确表示不会的10位中有8位是普通群众;表示会的50位中30位是普通群众,并且当提意见没用时仍会做出努力的22位中有12位是党员。普通群众与党员显性差异的产生,既有素质原因更有机会原因。被访的38位普遍群众面对“村集体大事会不会与普通农民协商”的问题,明确表示不会的有30位(占78.9%),表示会或部分会的有8位(占21.1%)。值得注意的是,普通群众一般也不会主动去协商,其中一位明确表示:“你要想去看还是可以去的,但又没有人通知我去参加,去干嘛?再说他们也不会听我们的啊,懒得去。”由此可见,农民的利益表达具有残缺性。通常情况下,普通农民一般不会主动向乡政府或村两委提自己的利益需求,但涉及自身经济利益直接受损时多数会主动去交涉。问题是,60位被访的普通农民中有51位(占85%)明确表示他们并不十分清楚哪些是自己的合法利益,且多依赖于被动告知。   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引致群体利益表达能力弱。(1)以个体表达为主,整体效果不佳。被访的60位普通农民面对“首选的利益表达形式”问题,选择自我表达的有26位(占43.3%),其中表达无效的有20位(占76.9%);找说话有分量的人去表达的有16位(占26.7%),其中表达无效的有10位(占62.5%);联合其他农民一起去表达的只有12位(占20%),其中表达无效的有2位(占16.7%);不进行利益表达的有6位(占10%)。可见,占绝对主体地位(70%)的个体表达由于力量薄弱等原因,利益表达无效的比例高达71.4%。(2)组合表达形式显现,农民组织化亟待加强。个体表达的局限使农民在无组织表达的情境下,寻求组合表达形式来提高利益表达效果。不少农民表示,当首选的利益表达形式没用时,他们会依次采用其他形式;当组合表达形式仍然无效时,则多选择放弃表达或者采取一些过激的情绪化表达行为。可见,自发状态下的农民利益表达形式并不具有相互排他性,常常是本着实用主义精神,交错或同时使用这些形式。 [5]虽然调查村庄整体上处于松散的无组织状态,但是孕育中的组合利益表达或小团体利益表达形式,亦呈现出农民对组织化利益表达的朴素诉求。
  2.利益表达客体行为不合理。村两委独立性差,满足农民利益要求的能力弱。在现代司法系统介入农民利益冲突成本太高且效果相当不好、纯民间的传统调解基本失效的背景下,农民利益表达的客体多局限于被重新重视但作用发挥不是很好的村组干部。[4]81-82被访的5位村组干部都认为,村里独立满足农民利益的能力十分薄弱,目前仍是以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为主。普通农民访谈亦印证这一事实。被访的60位普通农民当遇到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务需要支持时,向村干部提要求的有42位(占70%),向乡政府提要求的有12位(占20%),不会提要求的有6位(占10%)。但认为村两委能满足其要求的只有11位。当农民要求难以满足时,多半会责怪村干部不办实事,并怀疑上级拨下来的各类账款被村干部私吞了。不过有几个农民理解村干部的难处:“你找村干部也没用啊,他们又没钱,没什么权力,也说不上什么话,还不是口头上应付下你,钱都在上面,要直接找上面。”可见,村两委是普通农民利益表达的最直接渠道,当他们利益表达无效时,多数会归因于村干部的无能、无为或腐败。而事实上,在村庄公共服务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大部分村庄建设项目,如果没有政府在资金上的支持,仅靠农民集资或者村干部筹资是很难动工的。因此,独立性差的村两委往往很难承担满足农民利益的重任。
  利益表达客体的职责错位和作用受限。被访的60位普通农民中,表示当其向乡政府或村两委进行利益表达时有正规接待的有16位(占26.7%);认为乡政府和村两委办事效率差的有34位(占56.7%),剩余的26位的评价是“一般”或“还可以”;认为村干部作风不好的有24位(占40%),认为一般的有24位(占40%),认为良好的有12位(占20%);不相信村两委、乡政府的有30位(占50%),较相信的有14位(占23.3%),相信的有16位(占26.7%)。表明利益表达客体的职责错位和作用受限已开始影响其公信力。
  3.制度内外利益表达渠道不畅。利益的制度内表达受阻。被访的60位普通农民中,有16位(占26.7%)在自己向村两委表达无效时会选择上访或越级上访,上访有结果的或结果比较满意的只有4位,剩余的12位表示上访没有结果,尽管其中有人一直不断反映和不断上访,但至今仍没什么结果。有位农民很气愤地说:“上访有什么用,他们都要一些起不了作用的小人物来见你,说什么领导有事啊,在开会啊,上访也是白上。”还有位农民说:“他们不但不帮我们办事,还说我们是刁民。”上访行动显示,村庄已部分失去内部解决利益冲突的能力,农民只好到村庄之外寻求解决利益冲突的力量;同时农民利益抗争存在特殊的安全性困境,即使上访合法合理,上访农民还是很可能被地方当局视为“刁民”而遭到各种打压,甚至以“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入狱。[5]
  利益的公众舆论表达失序。被访的65位村民,表示重大问题上的舆论与事实不一致的有30位(占42.9%),在一般问题上则多用“基本一致”、“不完全一致”或者“85%的一致,对事实夸大的,添油加醋的是有的”等语言来描述。当问及重大问题是否有通过电视台或者网络来曝光,以达到自己预期目的时,多数村民都表示没有,“他们怎么可能来理我们,我们又没钱,请不起”。表明制度外的利益表达渠道十分有限,多局限于极不规范的公众舆论。
  4.利益表达方式不规范。利益表达方式可以分为理智型和情绪型两种。前者是指利益表达主体能够自觉地把利益表达视为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在制度范围内按照程序进行表达。后者是指利益表达主体不能正确理解有限的社会财富无法满足无限的利益要求,往往受到情绪影响,以至于脱离制度规定的范围来进行利益表达。邵村存在的不规范利益表达方式主要有:(1)制度内的不合规利益表达。少数农民虽选择在制度内按照程序进行表达,但他们表达的利益诉求是不合理的。被访的5位村组干部中,有2位认为农民有不合理诉求,但较少。(2)制度外的不合规利益表达。被访的65位村民中,有37.1%表示存在通过将事情闹大的方式来进行利益表达的做法,并且他们觉得闹大是个引起注意的好办法。有位老人说:“那个闹大的事我不知道能不能说,只能悄悄和你说哈,我们这里不闹就没有,一闹就解决快的很。”
  三、优化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路径选择
  现实面相折射出诸多深层次的逻辑关联。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和农民对村庄公共事务的象征性与非实质性参与是导致村庄治理困境的一大诱因,产生了精英决策、资金约束无力、农民监督失效、治理效果差等突出问题。首先,传统自上而下的“行政嵌入式”权力运行模式,不同程度地引致了农民利益表达的“路径闭锁”。这种模式在推动村庄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等方面具有阶段性的正向推动作用,但若不能与农民的内在需求契合,就会伴生农民需求偏好的无法表达、话语权的缺失以及民生问题解决失效等突出问题。[6]其次,理性信息交流是农民利益表达机制优化的一大关键。理性信息交流既是利益表达主客体之间偏好转换与共识达成的粘合剂,亦是保障农民利益表达的制度平台、农民个体或组织利益表达能力、政府意愿与农民需求无缝对接之间有效链接的集中体现。鉴于此,本文从农民需求出发,以问题为导向来探寻优化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路径。   1.培育主体,提升农民利益表达能力。“一个社会的政治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本身的政治发展。”[7]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培育农民竞争意识的同时,却未能很好地将农民培育成合格的政治人以利于其在公共利益实现中谋求个人利益的实现。本次调查发现,农民的利益观多是片面的,有时不知自己拥有哪些权益、也不知自己的哪些权益受损,甚至对有没有权益本身也无所谓,过于局限于个体的行为逻辑。前期调查亦发现,农民在村庄公共事务参与中,受“非政治化”状态的影响,多数农民属于“无政治阶层”。[8]这种状况亟待改变。首先,要提升农民的法律法规认知水平和依法进行利益表达的能力。建议在普法宣传的同时,加强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和公民道德教育,引导利益相关者依法进行利益表达。如以出现的农民普遍关心的重大事件为契机,通过墙面张贴、发短信、开会宣读等方式提升农民的法律法规认知意识,通过会议讨论、重点人物个别谈话等方式提升农民的法律法规认知能力,通过依法办事的作风来培育农民对法律法规的尊崇和对依法进行利益表达的认同。其次,要转变农民的政治思维,提升农民利益表达中的理性信息交流能力。其中的关键是推动农村管理体制创新,拓宽农民利益表达的路径,激励农民的主体意识,拓宽农民理性信息交流的渠道,引导农民通过社会学习成为有能力支持的关心自己、关心他人、关心社会、关心国家的合格政治人,改变农民的“非政治化”状态。与此相适应,从行为逻辑看,需要引导农民尽快实现由传统社会资本最大化的关系理性向契约利益最大化的交易理性拓展,[9]借助农民传统生存理性与工业社会优势结合的“叠加优势”,[10]进而拓展至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公共理性,这有利于帮助农民在传统与现代交织时期跳出非此即彼的思维定式,提升农民的理性信息交流质量。
  2.深化改革,加强农民利益表达客体的组织化建设。“组织是通往政治权力之路,也是政治稳定的基础,因而也是政治自由的前提。”[11]农民利益表达效果不佳,既与农民的利益表达能力匮乏有关,亦与利益表达客体行为的不合理有关。加强农民利益表达客体的组织化建设,尤其是加强村两委建设,使其成为真正代表农民利益和党员利益的合乎规范的自治组织和基层党组织,才能使农民在村庄公共事务中具有利益表达的主渠道和话语权,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要提升村两委的独立行为能力。新农村建设的逐步深入、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和一村一名大学生、职业农民培育等计划的实施,推动了村庄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在这种背景下,可以依托村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来提升村两委的独立行为能力,拓展村两委在自主满足农民日常利益和协助满足农民重大利益等方面的职能,避免村两委职责的空壳化、形式化。其次,要提升利益表达客体的公信力和作用。乡政府和村两委公信力和作用的提升,必须建立在各类维护农民利益制度的无缝隙对接的基础之上,必须建立在乡村干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有规可循、有规必依的基础之上,必须建立在有效的绩效考评、多元监督和奖惩制度的基础之上。制度、规则、监督不及的地方,如果出现道德滑坡,就会滋生侵犯农民利益的事件,因此,要采取措施,在制度完善的过程中嵌入道德自律,使利益表达客体有能力也愿意为农民说话。
  值得关注的是,利益表达主体的组织化建设与利益表达客体的组织化建设可以相得益彰。两者的互促共进,不仅能对内增强凝聚力,避免能力贫困者成为“永远的少数”,还能联合起来并以一个声音讲话,提升与其他群体的理性谈判能力和利益博弈能力,维护本群体的共同利益,因而是维护农民根本利益的关键。
  3.制度内外协同,畅通农民利益表达渠道。农民利益表达渠道的狭窄,阻碍了信息的传递和处理。本次调查发现的制度内表达受阻和公众舆论表达失序现象,揭示了农民利益表达渠道的制度内外畅通与协同的紧迫性,客观上要求大力拓宽农民利益表达渠道,清除障碍,理顺不同渠道和不同环节的关系,让农民尤其是能力贫困者享有足够的利益表达空间。首先,要强化信访局的利益表达和监督功能,完善政绩考核标准。信访局利益表达和监督功能强化的关键是依法监督,确保公平公正。为此,于建嵘建议将目前分散在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信访机构,全部集中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从而使人民代表可以行使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12]这既可节约上访成本,亦能防止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相互推卸责任。此外,现有政绩考核标准中存在一些值得改进的地方,如信访办政绩考核标准是“上访率”和“解决率”,而不是及时了解民意民情、发现问题和维护弱势群体权益,难免会出现避重就轻、轻率解决等现象。其次,要规范公众舆论,加强引导。政府主导的媒体既要切实履行引导公众舆论的责任,亦要履行及时了解和传播真实信息的责任,强化其在维护农民利益尤其是弱势群体利益等方面的公益性特征,减少欺上瞒下、误导受众和“信息截流”现象的发生,维护社会正气。同时,要培育地方性共识,规范乡村舆论,提高农民素养,避免熟人社会中的舆论失序。
  4.加强宣传教育,规范农民利益表达方式。利益表达方式主要是个体的自主选择,农民选择理智型还是情绪性、合规还是不合规哪种表达方式,多依据的是前期采用该方式达到预期目的的程度。本次调查发现的制度内外不合规利益表达现象,折射出农村基层管理不规范的问题。鉴于此,现阶段应着重从制度规范入手来优化农民的利益表达方式,提高理智型和合规型的利益表达方式的有效性和影响力,并使情绪型和不合规型的利益表达方式难以达到预期目的,引导和激励农民在制度规范范围内进行合法和合理的利益表达。由于调查中多数农民不清楚何为制度内外、何为合规不合规、何为利益受到侵犯,建议将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制度和规则编印成小册子,内容包括农民享有什么权利、应履行什么义务、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和哪些程序表达利益、如何规范表达等。建议小册子更多采用通俗易懂的文字和农民喜闻乐见的图片,同时将小册子电子版通过网络和手机传播,以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利益表达的合法合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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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孙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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