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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效力的定位与法院能否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直接相关,而将诉讼时效的效力定位为消灭胜诉权,势必产生法院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效果。基于诉讼公正的需要,将诉讼时效的效力定位为产生债务人的抗辩权从而避免法院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更为合理。我国法律确定的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过短,具有不利于保护债权人权利和导致诉讼案件增加过快等弊端,应予修改。在解决起诉与诉讼时效中断之的关系问题上,原则上可以适用“有效起诉的时效中断有利于起诉人,无效起诉的时效中断不利于起诉人”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