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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大陆法系影响深远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自由裁量权在行政过程中被广泛运用。自由裁量权在实现灵活性和个体正义的同时,也带来一定的负面效应。对于规制模式的选择,实践中出现了一种新的内部制约机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这种裁量基准在实施效果、实施成本等方面都呈现出优势,弥补了传统规制方式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