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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调整范围和司法实践等几个方面对经济学与法学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常识性的探讨。笔者认为法学必然要与经济学发生联系,经济学成为法学的重要理论基础,不学经济学决不可能学好法学;法学家不仅应是法律专家,同时还必须是所有社会科学的学者。
关键词:分析法学 法律经济学 经济学
在法学界有一个实证分析法学派,其代表人物主要有边沁、奥斯丁、凯尔森、哈特等。特别是以凯尔森为代表的纯粹法学派,他们试图完全不考虑法律的实质内容,仅从形式上建立一个完美的法学体系。不可否认这个学派对法学的发展起过巨大的推动作用,特别是在法学的体系化和形式化上。但这一学派也遭到几乎所有其他学派的批评。这是由于没有内容只有形式,法学就形同虚设难以具体解决任何实际问题。我国法学界的许多人实际上是坚持法学形式主义的观点的,按照这种观点法学是一个能够自我满足的学科,它与确实难以有必然的联系。但是,法学不是真空中的学问,也不是儿童玩具,它必须实实在在解决现实社会生活中的问题,并且,,还必须按照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来解决这些问题,以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最大限度地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需要。因此,法学在研究目标上、研究内容上、调整范围上,以及司法实践上就必然要与经济学发生联系,使经济学成为法学的重要理论基础。但在此同时,法学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科学也与经济学有着重要的区别。
一、经济学与法学在研究目标上的关系
经济学是一门研究节约的学问,其核心研究目标是如何以最大效益为目标配置稀缺的经济资源,或称如何是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它又可以分为实证经济学和规范经济学,实证经济学研究的是经济现象,以对经济现象的实证分析为主,就此而言经济学也称为经济分析;规范经济学则主要是研究应如何按照对经济现象的分析结果,实现对某经济现象的调节和管理,以实现某种特定的经济目的。
法学是研究调整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科学,法学与经济学在研究目标上既具有一致性,同时也有明显的区别。在一致性方面,经济学的研究目标主要是效率,法学也以效率作为其基本价值之一。在这一点上法学与经济学是一致的。其中规范经济学实际上同法学在研究目标上没有本质的区别,特别是20世纪30年代发展起来的制度经济学以及法经济学,我们很难说清它们是法学还是经济学,它实际上就是法学与经济学的综合体,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学与经济学的溶合已经成为必然趋势。
同时,我们也必须清楚,法学与经济学在研究目标上还是有明显区别的。法学的研究目标不仅包括经济学的目标,也包括其他非经济学的目标,如社会学的目标、政治学的目标等。法学不仅追求效率还追求安全、和平、秩序、自由、平等、文明、福利等价值。并且,经济学在现实生活中的目标是提高企业效益,实现经济的正常运行和高速、稳定、协调增长,法学在现实生活中的目标是解决各种社会纠纷。
二、经济学与法学在研究内容上的关系
法学在研究内容上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与经济学存在着必然的联系,无论是其中的各法律规范还是各种违法责任都必须考虑立法成本与法律效果的关系,执法成本与法律效果的关系,违法成本与法律效果的关系,多数法律规范的制订都必须进行经济学研究。从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类型上来看,法律所调整的无非是各种形式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财产关系本身最终必然要表现为各种经济关系;并且,即使是人身关系也与经济关系具有许多联系,许多人身权利本身也会形成经济关系。因此,在经济学与法学的研究内容上,离开了经济学大部分法学内容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
当然,经济学与法学在研究内容上也有明显的区别,许多法律关系及经济关系没有直接的联系,特别是在程序法的研究内容上。无论是司法体系的建立,还是公安机关、法院、检察机关的关系;无论是司法机关内部,还是它们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无论是国家裁判体系,还是民间裁判体系;无论是司法机关的管辖,还是其裁判程序等,都与经济学没有非常密切的联系,它们是法学中相对独立的研究内容体系。
三、经济学与法学在调整范围上的关系
法学与经济学在调整范围上也具有密切的联系,法学中所有调整经济关系的内容都是经济学研究的内容,也都属于经济学调整的范围;在非经济法律关系中经济学也对其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通常,在经济关系调整中,立法研究主要是经济学研究;需要以经济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指导相关法律的制订;需要利用实证经济学和规范经济学的结论。其中许多法律规范本身就是各种经济规律的总结。
经济学与法学在调整范围上也有许多不同。首先,从调整的广度上来讲,法学的广度要宽于经济学,有许多经济学不涉及的领域法学必须波及。另外,就调整的深度来讲,经济学在其调整范围内要比法学更加深入。许多经济学的内容是研究在现有的法律规范内,如何实现最高效率的经济活动,这些具体经济活动的实施是法律所不研究的,法律允许社会主体在此范围内自主行为。
四、经济学与法学在司法实践上的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工作者必须掌握基本的经济学知识,才可能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这是由于,法律是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的抽象性、普遍性的统一规范,但是,现实生活中的纠纷是各种各样的,法律不可能穷及所有的社会现象,否则法律规范也就不可能在事实上存在。在处理经济纠纷过程中,就必须通过经济学来还原法律规范,以对具体的纠纷作出具体的判断和裁决。离开了具体的经济学知识,要准确地实现这种判断几乎是不可能的。
当然,法律上的判断和裁决也不能完全等同于经济上的判断和决定。一般来讲,法律上的判断和裁决是形式优先于实质,它只能是大体公正的判断和裁决。而经济学上的判断和决定则往往是实质优先于形式,经济学更强调实现效果,而不是更强调判断和决定的形式。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不学经济学可以学会法学,但不学经济学决不可能学好法学;法学家不仅应是法律专家,同时还必须是所有社会科学的学者。
参考文献:
[1]【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2]沈宗灵主编,张文显副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二版。
[3]韩忠谟著《法学绪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
作者简介:李力波,中石化广西钦州石油分公司高级经济师。
关键词:分析法学 法律经济学 经济学
在法学界有一个实证分析法学派,其代表人物主要有边沁、奥斯丁、凯尔森、哈特等。特别是以凯尔森为代表的纯粹法学派,他们试图完全不考虑法律的实质内容,仅从形式上建立一个完美的法学体系。不可否认这个学派对法学的发展起过巨大的推动作用,特别是在法学的体系化和形式化上。但这一学派也遭到几乎所有其他学派的批评。这是由于没有内容只有形式,法学就形同虚设难以具体解决任何实际问题。我国法学界的许多人实际上是坚持法学形式主义的观点的,按照这种观点法学是一个能够自我满足的学科,它与确实难以有必然的联系。但是,法学不是真空中的学问,也不是儿童玩具,它必须实实在在解决现实社会生活中的问题,并且,,还必须按照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来解决这些问题,以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最大限度地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需要。因此,法学在研究目标上、研究内容上、调整范围上,以及司法实践上就必然要与经济学发生联系,使经济学成为法学的重要理论基础。但在此同时,法学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科学也与经济学有着重要的区别。
一、经济学与法学在研究目标上的关系
经济学是一门研究节约的学问,其核心研究目标是如何以最大效益为目标配置稀缺的经济资源,或称如何是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它又可以分为实证经济学和规范经济学,实证经济学研究的是经济现象,以对经济现象的实证分析为主,就此而言经济学也称为经济分析;规范经济学则主要是研究应如何按照对经济现象的分析结果,实现对某经济现象的调节和管理,以实现某种特定的经济目的。
法学是研究调整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科学,法学与经济学在研究目标上既具有一致性,同时也有明显的区别。在一致性方面,经济学的研究目标主要是效率,法学也以效率作为其基本价值之一。在这一点上法学与经济学是一致的。其中规范经济学实际上同法学在研究目标上没有本质的区别,特别是20世纪30年代发展起来的制度经济学以及法经济学,我们很难说清它们是法学还是经济学,它实际上就是法学与经济学的综合体,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学与经济学的溶合已经成为必然趋势。
同时,我们也必须清楚,法学与经济学在研究目标上还是有明显区别的。法学的研究目标不仅包括经济学的目标,也包括其他非经济学的目标,如社会学的目标、政治学的目标等。法学不仅追求效率还追求安全、和平、秩序、自由、平等、文明、福利等价值。并且,经济学在现实生活中的目标是提高企业效益,实现经济的正常运行和高速、稳定、协调增长,法学在现实生活中的目标是解决各种社会纠纷。
二、经济学与法学在研究内容上的关系
法学在研究内容上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与经济学存在着必然的联系,无论是其中的各法律规范还是各种违法责任都必须考虑立法成本与法律效果的关系,执法成本与法律效果的关系,违法成本与法律效果的关系,多数法律规范的制订都必须进行经济学研究。从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类型上来看,法律所调整的无非是各种形式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财产关系本身最终必然要表现为各种经济关系;并且,即使是人身关系也与经济关系具有许多联系,许多人身权利本身也会形成经济关系。因此,在经济学与法学的研究内容上,离开了经济学大部分法学内容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
当然,经济学与法学在研究内容上也有明显的区别,许多法律关系及经济关系没有直接的联系,特别是在程序法的研究内容上。无论是司法体系的建立,还是公安机关、法院、检察机关的关系;无论是司法机关内部,还是它们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无论是国家裁判体系,还是民间裁判体系;无论是司法机关的管辖,还是其裁判程序等,都与经济学没有非常密切的联系,它们是法学中相对独立的研究内容体系。
三、经济学与法学在调整范围上的关系
法学与经济学在调整范围上也具有密切的联系,法学中所有调整经济关系的内容都是经济学研究的内容,也都属于经济学调整的范围;在非经济法律关系中经济学也对其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通常,在经济关系调整中,立法研究主要是经济学研究;需要以经济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指导相关法律的制订;需要利用实证经济学和规范经济学的结论。其中许多法律规范本身就是各种经济规律的总结。
经济学与法学在调整范围上也有许多不同。首先,从调整的广度上来讲,法学的广度要宽于经济学,有许多经济学不涉及的领域法学必须波及。另外,就调整的深度来讲,经济学在其调整范围内要比法学更加深入。许多经济学的内容是研究在现有的法律规范内,如何实现最高效率的经济活动,这些具体经济活动的实施是法律所不研究的,法律允许社会主体在此范围内自主行为。
四、经济学与法学在司法实践上的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工作者必须掌握基本的经济学知识,才可能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这是由于,法律是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的抽象性、普遍性的统一规范,但是,现实生活中的纠纷是各种各样的,法律不可能穷及所有的社会现象,否则法律规范也就不可能在事实上存在。在处理经济纠纷过程中,就必须通过经济学来还原法律规范,以对具体的纠纷作出具体的判断和裁决。离开了具体的经济学知识,要准确地实现这种判断几乎是不可能的。
当然,法律上的判断和裁决也不能完全等同于经济上的判断和决定。一般来讲,法律上的判断和裁决是形式优先于实质,它只能是大体公正的判断和裁决。而经济学上的判断和决定则往往是实质优先于形式,经济学更强调实现效果,而不是更强调判断和决定的形式。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不学经济学可以学会法学,但不学经济学决不可能学好法学;法学家不仅应是法律专家,同时还必须是所有社会科学的学者。
参考文献:
[1]【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2]沈宗灵主编,张文显副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二版。
[3]韩忠谟著《法学绪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
作者简介:李力波,中石化广西钦州石油分公司高级经济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