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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务发明权利归属机制以1984年《专利法》的颁布为起点,由于历史因素的制约,采用了"雇主优先"的立法模式;基于创新发展的需要,引入了"约定优先"的运行原则。以2000年《专利法》修订为界,我国职务发明权利归属机制经历了两个立法阶段,并呈现出雇主"强权主义"和雇员"自益倾向"等诸多运行风险。正在进行的《专利法》第四次修订和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职务发明条例》对我国职务发明权利归属机制做出较大完善,明确了我国职务发明权利归属机制的未来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