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近年来,我国煤炭价格一直处于高涨阶段,煤电之争愈演愈烈。煤电之争的焦点在价格,而其本质是“计划”与“市场”两种体制的矛盾。为缓解双方的矛盾,国家出台了“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然而此措施治标不治本;此外,试图采取完全市场化的手段在当前又不具有可行性。当前环境下,走一条煤电联营之路,无疑是缓解煤电矛盾的最佳途径。
关键词:煤电联营;煤电矛盾;计划与市场
作者简介:杨迪(1987-),男,重庆人,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北京 102206)
中图分类号:F40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1)18-0086-02
我国是煤炭生产大国,而以煤炭为动力的火力发电又占据了国内电力的主要市场。作为上下游的两个行业,煤炭和电力具有“唇亡齿寒”的密切关系。在我国目前发电结构中,用煤发电占总装机容量的70%以上;而煤炭行业的最大用户则是电力企业,发电用煤占全国煤炭销售量的60%左右。[1]因此,随着近年来煤电矛盾的加剧,越来越多的研究和实践开始关注这两个行业的紧张关系。
一、煤电矛盾的原因
煤炭企业为电力企业提供其生产所必须的电煤,而电力企业又是煤炭企业最大、最稳定的客户。煤炭和电力企业分处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火电经历了电煤生产和燃烧发电两个相互关联的不同阶段。这就构成了产业组织学中的纵向生产关系,电煤即为该关系的连接纽带,煤电之争也主要围绕电煤价格的高低。
一方面,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电煤價格由供求关系所决定。然而,由于煤炭企业与电力企业所处的市场结构不同,导致电煤价格总是不能反映供求。煤炭企业处于一个竞争性较强的市场;相反,电力企业所处的市场是区域垄断的。因此,煤炭企业在与电力企业的讨价还价中往往处于劣势。
另一方面,电力企业抱怨煤价太高,导致发电成本过大,而煤炭企业则抱怨煤价水平仍然偏低,目前只是恢复性上涨。同一产业链条上的两个重要环节遭到了人为的分割,每当政府因煤炭安全问题大量关闭小煤窑,就会带来煤炭供不应求,电力行业则不得不承受电煤涨价、供应不稳的压力;当电力市场需求下降,煤炭企业又不得不承受价格暴跌,产品积压的损失。[2]
煤电之争,表面上是一对上、下游行业之间的利益之争,电煤价格之争其实是计划与市场两种体制、两种经济模式的强烈碰撞,也就是“计划电”与“市场煤”的矛盾,涉及到两大行业市场化改革的同步问题。
二、对当前解决煤电矛盾方案的反思
1.煤电价格联动——治标不治本的方案
为了兼顾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的利益,2004年12月中旬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这标致着中国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正式启动。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煤电双方已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了电煤交易价格的,按照合同价执行;第二,对尚未签订长期合同的电煤,2005年车板价以2004年9月底实际结算的车板价为基础,在8%的幅度内,由电煤双方协商确定;电力企业要自己消化30%的煤价上涨因素。[3]
实行煤电联动的初衷主要是为发电企业解决燃料价格上涨,也就是煤炭价格上涨所带来的成本压力,而一旦电价与燃料价格联动以后,随着煤炭价格的上涨,销售电价也会随之增加,从而导致用电企业的生产成本增加,特别是一些高耗能的行业将受到比较大的影响。对于发电企业的下游,尤其是最终用户,成本变动的不确定性将增加,企业将要承受很大的压力。电价过高导致企业成本提高,最终导致国家竞争力降低。目前,在我国电力市场改革不完全,竞价上网也没有形成的局面下,市场自发的“煤电价格联动”无法出现,只能求助于带有行政性质的“煤电价格联动”来协调解决。因此,目前用行政办法采取煤电联动过渡是权宜之计,是治标的方法。只有在电价由行政定价变成市场形成价格之后,市场化的煤电联动才能真正形成。煤电联动的实质是政府通过联动来干预电价,电力行业如果指望依靠关联产品涨价,从上游或下游获取利益,其成效终归有限。要真正解决煤电矛盾,还是要通过煤电行业自身的改革,不能用计划经济的办法解决问题。
2.市场化改革——长期且困难的方案
从理论上说,当煤炭产业和电力产业均为完全竞争性产业时,煤电矛盾将会自动得到解决。那么在现实生活当中是否能够通过对煤电两大产业的市场化改革来化解煤电矛盾呢?下面分析一下市场化改革的障碍。
(1)煤炭产业市场化改革的障碍。经过多年的市场化改革,中国煤炭产业的市场化程度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是,煤炭价格尚未完全市场化,其障碍表现在以下两方面:其一,电煤价格事实上的“双轨制”扭曲了煤炭价格。“双轨制”即是对非重点订货合同煤炭采取市场价格,而对重点合同电煤采取计划价格。[4]现阶段,由于政府的干预,重点合同电煤价格依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这对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影响很大,进而影响煤炭产业市场化的进程。其二,运输环节的瓶颈扭曲了煤炭价格。煤炭的运输瓶颈使运输产业获得了超额的垄断利润,增加了煤炭流通环节的费用,加大了包括电力企业在内的煤炭消费者的负担。因此,由于流通领域的市场经济主体的不当行为扭曲了煤炭价格,进而阻碍了煤炭产业的市场化进程。
(2)电力产业市场化改革的障碍。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电力产业实行了一系列的市场化改革,但是其市场化的进程并不顺利。一方面是由中国电力产业自身的特殊性造成的。与西方发达国家电力市场化不同,我国电力产业市场化有其特殊困难。一是脆弱的电力供给平衡和巨大的区域差异,中国电力市场化改革刚刚开始不久,中国大部分地区就出现了电力紧张的局面,进而引发煤电矛盾。二是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一定程度影响了电力产业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一个高速增长的经济必须有高速增长的电力产业作为支撑。而实行电力产业的市场化将可能导致电力投资规模的下降,从而影响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也受到美国等西方国家电力产业市场化改革的负面作用的影响,特别是美国加利福利亚州大停电的启示。加州的电力产业市场化改革曾经一度被认为是美国电力产业市场化改革的样板,但是,从2000年夏季开始,美国加州发生了电力危机。轰动世界的加州电荒,造成加州供电能力严重不足,电价飙升,2000年加州电价是平时的50倍。究其原因,将电力产业这样牵涉面广、基础性地位强、社会效益要求高的产业完全交由市场去运作显然是不恰当的。电力产业如何在市场和政府之间做出恰当的选择非常重要。没有完美的市场,也没有完美的政府。加州电力产业市场化改革的失败,无疑有市场失灵和政府缺陷的双重原因。因此,一味强调市场机制或者一味强调政府调控都是不可取的。在任何时候,对电力产业进行一定程度的政府规制都是必要的,难以实现电力产业的完全市场化。[5]
总之,煤电产业的市场化改革将会是一个长期而又困难的过程。希望通过推进煤电产业的完全市场化进而彻底解决煤电之间矛盾的愿望虽然是好的,但是却很难达到。
三、煤电联营——缓解矛盾的有效之路
在煤电矛盾越来越严重的情况下,在具有强政府特征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和强市场特征的煤电产业市场化改革均不能奏效的事实下,我们有必要且只能在当前的体制下探寻一条新的有效的解决煤电矛盾的途径:对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进行组织结构方面的创新,也就是所谓的煤电联营。
1.煤电联营的内涵
煤电联营,又叫煤电纵向联结。从广义来看,可以把一切煤与电的联系视为煤电的纵向联结。从狭义来看,煤电联营主要表现为煤电企业在市场的力量下构建煤电企业战略联盟,组建煤电企业集团直至实行联营的完全一体化。煤电企业组建战略联盟是指煤电企业通过契约而形成的优势相长,风险共担的一种松散型的组织。煤电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是指通过参股和控股等资本联结的形式而形成的煤电企业的利益集团。煤电联营完全一体化是指煤电企业通过市场兼并形成一个煤电一体化的企业。[6]本文所说的煤电联营是指狭义上的煤电联营。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模式:一是煤并电模式。该模式是指大型煤炭企业通过兼并、联合、参股等方式,按地域、运输通道和销售市场组建煤并电的大企业,使之成为煤炭和电力生产的基地。例如:山西大同煤矿集团同发电企业的龙头——华能集团合作成立了“同煤股份公司”,走煤电联营的道路。二是电并煤模式。该模式是指区域电力市场中的大型电力企业对区域内或周边区域的处于其上游生产阶段的煤炭企业进行兼并重组,从而形成电并煤的大型企业集团。例如: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内蒙古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共同出资组建了“中电投霍林河煤电公司”,便是电并煤模式的一个典型。三是煤电路模式。该模式是指煤炭企业、电力企业、铁路等产业的企业联营以组建特大型的企业集团。著名的德国鲁尔煤炭工业公司的发展就是这种模式成功的案例。
2.煤电联营的优势分析
煤电联营是缓解矛盾的有效途径,具体说来有三个方面的优势。
(1)降低交易成本,稳定煤电价格。煤炭企业建设大型坑口电站,电力企业投资建设煤矿。这样一来,电价与煤价之间的矛盾可以在“煤电联营”的企业内部比较容易消化。长期以来,“计划电”与“市场煤”之间的摩擦和碰撞,几乎都是以“计划电”还利于“市场煤”而告终。目前,煤炭企业从理论上已经进入市场经济,煤炭产品价格应由市场决定,而电价至今仍然由国家严格控制,其价格不能完全反映市场需求变化和电力产品的准确成本,加上铁路货运价格的不断提高,给电力企业也增加了成本。煤电联营后电厂直接从煤矿进煤,既节约了运费,又降低了发电成本;当电厂实行竞价上网后,既增加了竞争实力,又平抑了电价。
(2)优化经济结构,化解外部风险。我国煤电产业直接的关系十分密切,而现行的产业结构与价格体制又难以改变,因此以煤电的联营为核心的新合作模式,无疑将有助于解决煤电两大产业间的诸多矛盾。从产业链的角度看,两个产业不应该是彼此竞争的关系,而是一个产业链中的上下游关系。煤电联营能够有效整合这一条产业链,并将外部风险转化为内部风险。一方面解决了煤炭企业仅提供初级产品的问题,延长了煤炭企业的产业链,提高了产品的附加价值;另一方面也保证了电力企业煤炭价格和供应的稳定性,减少了供应环节的风险。煤电联营不仅可以避免煤炭与电力这两大行业在体制上的冲突,且在经济上、资源利用上均有重要意义。通过煤电联营,发电企业可以拿到稳定的煤炭来源,由于坑口就在煤矿附近,从而避免了运输环节,在降低发电成本的同时,也提高了煤炭的经济利用率。而对煤炭企业来说,除了延长产业链,解决了仅提供初级产品的问题,而且在加大煤炭供应的同时,稳定了市场需求。
(3)促进能源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众所周知,煤炭的燃烧会不同程度污染环境,而将煤炭转换成电力,比工业锅炉和民用炉灶直接燃用要洁净很多。大型发电厂采用先进的燃烧技术和完善的除尘、脱硫、脱硝装置,可以使有害物质的排放总量和排放浓度大为减少。发展煤电联营有利于煤炭的洁净利用,因此应兴建低质煤综合利用电厂,广泛应用洗煤厂的中煤和煤矸石、煤泥发电。[7]减少环境污染,降低发电成本,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及国家能源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发展煤电联营对电力企业和煤炭企业都是有利无害的,通过这种途径在有效解决煤电矛盾的同时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社会经济效益也是巨大的。
作为一个经济飞速发展的发展中大国,我国对能源的消耗将是巨大的,煤电之间的矛盾也将长期存在。在当前的条件下,煤电联营是缓解煤电矛盾的有效之路。然而,煤电联营并不是终点。只有正确处理好煤电产业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稳步推进煤电产业的市场化改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煤电之间的矛盾。
参考文献:
[1] 邢艳君,毕东兴.解决煤电之争的措施[J].煤炭工程,2006,(6):86.
[2] 朱成章.谈谈煤电联营[J].山西能源与节能,2003,(12):2.
[3] 周云圣,朱欢.规制视角下的煤电價格联动机制辨析[J].理论探索,2008,(3):48.
[4] 刘满平.通过市场化运作根本解决煤电价格之争[J].中国电力,2005,(3):2.
[5] 魏雅华.电煤之争:狼烟再起[J].企业研究,2009,(2):21.
[6] 刘博.煤电联营问题发展与建议[J].集团经济研究,2006,(9):79.
[7] 贾晶莹,马占新.关于煤电联营状况的综述[J].北方经济,2009,(30:47.
(责任编辑:刘辉)
关键词:煤电联营;煤电矛盾;计划与市场
作者简介:杨迪(1987-),男,重庆人,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北京 102206)
中图分类号:F40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1)18-0086-02
我国是煤炭生产大国,而以煤炭为动力的火力发电又占据了国内电力的主要市场。作为上下游的两个行业,煤炭和电力具有“唇亡齿寒”的密切关系。在我国目前发电结构中,用煤发电占总装机容量的70%以上;而煤炭行业的最大用户则是电力企业,发电用煤占全国煤炭销售量的60%左右。[1]因此,随着近年来煤电矛盾的加剧,越来越多的研究和实践开始关注这两个行业的紧张关系。
一、煤电矛盾的原因
煤炭企业为电力企业提供其生产所必须的电煤,而电力企业又是煤炭企业最大、最稳定的客户。煤炭和电力企业分处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火电经历了电煤生产和燃烧发电两个相互关联的不同阶段。这就构成了产业组织学中的纵向生产关系,电煤即为该关系的连接纽带,煤电之争也主要围绕电煤价格的高低。
一方面,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电煤價格由供求关系所决定。然而,由于煤炭企业与电力企业所处的市场结构不同,导致电煤价格总是不能反映供求。煤炭企业处于一个竞争性较强的市场;相反,电力企业所处的市场是区域垄断的。因此,煤炭企业在与电力企业的讨价还价中往往处于劣势。
另一方面,电力企业抱怨煤价太高,导致发电成本过大,而煤炭企业则抱怨煤价水平仍然偏低,目前只是恢复性上涨。同一产业链条上的两个重要环节遭到了人为的分割,每当政府因煤炭安全问题大量关闭小煤窑,就会带来煤炭供不应求,电力行业则不得不承受电煤涨价、供应不稳的压力;当电力市场需求下降,煤炭企业又不得不承受价格暴跌,产品积压的损失。[2]
煤电之争,表面上是一对上、下游行业之间的利益之争,电煤价格之争其实是计划与市场两种体制、两种经济模式的强烈碰撞,也就是“计划电”与“市场煤”的矛盾,涉及到两大行业市场化改革的同步问题。
二、对当前解决煤电矛盾方案的反思
1.煤电价格联动——治标不治本的方案
为了兼顾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的利益,2004年12月中旬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这标致着中国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正式启动。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煤电双方已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了电煤交易价格的,按照合同价执行;第二,对尚未签订长期合同的电煤,2005年车板价以2004年9月底实际结算的车板价为基础,在8%的幅度内,由电煤双方协商确定;电力企业要自己消化30%的煤价上涨因素。[3]
实行煤电联动的初衷主要是为发电企业解决燃料价格上涨,也就是煤炭价格上涨所带来的成本压力,而一旦电价与燃料价格联动以后,随着煤炭价格的上涨,销售电价也会随之增加,从而导致用电企业的生产成本增加,特别是一些高耗能的行业将受到比较大的影响。对于发电企业的下游,尤其是最终用户,成本变动的不确定性将增加,企业将要承受很大的压力。电价过高导致企业成本提高,最终导致国家竞争力降低。目前,在我国电力市场改革不完全,竞价上网也没有形成的局面下,市场自发的“煤电价格联动”无法出现,只能求助于带有行政性质的“煤电价格联动”来协调解决。因此,目前用行政办法采取煤电联动过渡是权宜之计,是治标的方法。只有在电价由行政定价变成市场形成价格之后,市场化的煤电联动才能真正形成。煤电联动的实质是政府通过联动来干预电价,电力行业如果指望依靠关联产品涨价,从上游或下游获取利益,其成效终归有限。要真正解决煤电矛盾,还是要通过煤电行业自身的改革,不能用计划经济的办法解决问题。
2.市场化改革——长期且困难的方案
从理论上说,当煤炭产业和电力产业均为完全竞争性产业时,煤电矛盾将会自动得到解决。那么在现实生活当中是否能够通过对煤电两大产业的市场化改革来化解煤电矛盾呢?下面分析一下市场化改革的障碍。
(1)煤炭产业市场化改革的障碍。经过多年的市场化改革,中国煤炭产业的市场化程度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是,煤炭价格尚未完全市场化,其障碍表现在以下两方面:其一,电煤价格事实上的“双轨制”扭曲了煤炭价格。“双轨制”即是对非重点订货合同煤炭采取市场价格,而对重点合同电煤采取计划价格。[4]现阶段,由于政府的干预,重点合同电煤价格依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这对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影响很大,进而影响煤炭产业市场化的进程。其二,运输环节的瓶颈扭曲了煤炭价格。煤炭的运输瓶颈使运输产业获得了超额的垄断利润,增加了煤炭流通环节的费用,加大了包括电力企业在内的煤炭消费者的负担。因此,由于流通领域的市场经济主体的不当行为扭曲了煤炭价格,进而阻碍了煤炭产业的市场化进程。
(2)电力产业市场化改革的障碍。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电力产业实行了一系列的市场化改革,但是其市场化的进程并不顺利。一方面是由中国电力产业自身的特殊性造成的。与西方发达国家电力市场化不同,我国电力产业市场化有其特殊困难。一是脆弱的电力供给平衡和巨大的区域差异,中国电力市场化改革刚刚开始不久,中国大部分地区就出现了电力紧张的局面,进而引发煤电矛盾。二是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一定程度影响了电力产业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一个高速增长的经济必须有高速增长的电力产业作为支撑。而实行电力产业的市场化将可能导致电力投资规模的下降,从而影响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也受到美国等西方国家电力产业市场化改革的负面作用的影响,特别是美国加利福利亚州大停电的启示。加州的电力产业市场化改革曾经一度被认为是美国电力产业市场化改革的样板,但是,从2000年夏季开始,美国加州发生了电力危机。轰动世界的加州电荒,造成加州供电能力严重不足,电价飙升,2000年加州电价是平时的50倍。究其原因,将电力产业这样牵涉面广、基础性地位强、社会效益要求高的产业完全交由市场去运作显然是不恰当的。电力产业如何在市场和政府之间做出恰当的选择非常重要。没有完美的市场,也没有完美的政府。加州电力产业市场化改革的失败,无疑有市场失灵和政府缺陷的双重原因。因此,一味强调市场机制或者一味强调政府调控都是不可取的。在任何时候,对电力产业进行一定程度的政府规制都是必要的,难以实现电力产业的完全市场化。[5]
总之,煤电产业的市场化改革将会是一个长期而又困难的过程。希望通过推进煤电产业的完全市场化进而彻底解决煤电之间矛盾的愿望虽然是好的,但是却很难达到。
三、煤电联营——缓解矛盾的有效之路
在煤电矛盾越来越严重的情况下,在具有强政府特征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和强市场特征的煤电产业市场化改革均不能奏效的事实下,我们有必要且只能在当前的体制下探寻一条新的有效的解决煤电矛盾的途径:对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进行组织结构方面的创新,也就是所谓的煤电联营。
1.煤电联营的内涵
煤电联营,又叫煤电纵向联结。从广义来看,可以把一切煤与电的联系视为煤电的纵向联结。从狭义来看,煤电联营主要表现为煤电企业在市场的力量下构建煤电企业战略联盟,组建煤电企业集团直至实行联营的完全一体化。煤电企业组建战略联盟是指煤电企业通过契约而形成的优势相长,风险共担的一种松散型的组织。煤电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是指通过参股和控股等资本联结的形式而形成的煤电企业的利益集团。煤电联营完全一体化是指煤电企业通过市场兼并形成一个煤电一体化的企业。[6]本文所说的煤电联营是指狭义上的煤电联营。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模式:一是煤并电模式。该模式是指大型煤炭企业通过兼并、联合、参股等方式,按地域、运输通道和销售市场组建煤并电的大企业,使之成为煤炭和电力生产的基地。例如:山西大同煤矿集团同发电企业的龙头——华能集团合作成立了“同煤股份公司”,走煤电联营的道路。二是电并煤模式。该模式是指区域电力市场中的大型电力企业对区域内或周边区域的处于其上游生产阶段的煤炭企业进行兼并重组,从而形成电并煤的大型企业集团。例如: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内蒙古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共同出资组建了“中电投霍林河煤电公司”,便是电并煤模式的一个典型。三是煤电路模式。该模式是指煤炭企业、电力企业、铁路等产业的企业联营以组建特大型的企业集团。著名的德国鲁尔煤炭工业公司的发展就是这种模式成功的案例。
2.煤电联营的优势分析
煤电联营是缓解矛盾的有效途径,具体说来有三个方面的优势。
(1)降低交易成本,稳定煤电价格。煤炭企业建设大型坑口电站,电力企业投资建设煤矿。这样一来,电价与煤价之间的矛盾可以在“煤电联营”的企业内部比较容易消化。长期以来,“计划电”与“市场煤”之间的摩擦和碰撞,几乎都是以“计划电”还利于“市场煤”而告终。目前,煤炭企业从理论上已经进入市场经济,煤炭产品价格应由市场决定,而电价至今仍然由国家严格控制,其价格不能完全反映市场需求变化和电力产品的准确成本,加上铁路货运价格的不断提高,给电力企业也增加了成本。煤电联营后电厂直接从煤矿进煤,既节约了运费,又降低了发电成本;当电厂实行竞价上网后,既增加了竞争实力,又平抑了电价。
(2)优化经济结构,化解外部风险。我国煤电产业直接的关系十分密切,而现行的产业结构与价格体制又难以改变,因此以煤电的联营为核心的新合作模式,无疑将有助于解决煤电两大产业间的诸多矛盾。从产业链的角度看,两个产业不应该是彼此竞争的关系,而是一个产业链中的上下游关系。煤电联营能够有效整合这一条产业链,并将外部风险转化为内部风险。一方面解决了煤炭企业仅提供初级产品的问题,延长了煤炭企业的产业链,提高了产品的附加价值;另一方面也保证了电力企业煤炭价格和供应的稳定性,减少了供应环节的风险。煤电联营不仅可以避免煤炭与电力这两大行业在体制上的冲突,且在经济上、资源利用上均有重要意义。通过煤电联营,发电企业可以拿到稳定的煤炭来源,由于坑口就在煤矿附近,从而避免了运输环节,在降低发电成本的同时,也提高了煤炭的经济利用率。而对煤炭企业来说,除了延长产业链,解决了仅提供初级产品的问题,而且在加大煤炭供应的同时,稳定了市场需求。
(3)促进能源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众所周知,煤炭的燃烧会不同程度污染环境,而将煤炭转换成电力,比工业锅炉和民用炉灶直接燃用要洁净很多。大型发电厂采用先进的燃烧技术和完善的除尘、脱硫、脱硝装置,可以使有害物质的排放总量和排放浓度大为减少。发展煤电联营有利于煤炭的洁净利用,因此应兴建低质煤综合利用电厂,广泛应用洗煤厂的中煤和煤矸石、煤泥发电。[7]减少环境污染,降低发电成本,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及国家能源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发展煤电联营对电力企业和煤炭企业都是有利无害的,通过这种途径在有效解决煤电矛盾的同时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社会经济效益也是巨大的。
作为一个经济飞速发展的发展中大国,我国对能源的消耗将是巨大的,煤电之间的矛盾也将长期存在。在当前的条件下,煤电联营是缓解煤电矛盾的有效之路。然而,煤电联营并不是终点。只有正确处理好煤电产业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稳步推进煤电产业的市场化改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煤电之间的矛盾。
参考文献:
[1] 邢艳君,毕东兴.解决煤电之争的措施[J].煤炭工程,2006,(6):86.
[2] 朱成章.谈谈煤电联营[J].山西能源与节能,2003,(12):2.
[3] 周云圣,朱欢.规制视角下的煤电價格联动机制辨析[J].理论探索,2008,(3):48.
[4] 刘满平.通过市场化运作根本解决煤电价格之争[J].中国电力,2005,(3):2.
[5] 魏雅华.电煤之争:狼烟再起[J].企业研究,2009,(2):21.
[6] 刘博.煤电联营问题发展与建议[J].集团经济研究,2006,(9):79.
[7] 贾晶莹,马占新.关于煤电联营状况的综述[J].北方经济,2009,(30:47.
(责任编辑: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