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宋代是我国历史上民事法律发展的高峰,民事法律在权利供给与制度层面已具备了一定的近代因素。但是,宋代及其后的中国传统社会的民事法律都没有从自身“进化”出类似于西方的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或实质意义上的民法系统。究其原因,涉及深广,是一个非常复杂而且难以完全说透的探索过程。而就民事制定法而言,宋代逐渐形成的并在此后取得“准司法权”的家族法动摇了民事制定法的存在基础,使得大量的民事纠纷“内化”为家族事务,从而阻碍了民事法律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