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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健康重庆”的决定》(渝委发(2008)36号),为推进2009—2011年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