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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审视重庆“最牛的钉子户”一案,我们会发现此案一开始便是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可能因为本案在《物权法》通过的第一时间出现在公众视野,人们对《物权法》保障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期望很高,才把拆迁问题的注意力转移到《物权法》讨论上。笔者也想从民法原理的角度就拆迁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梁慧星教授在《物权法》通过伊始就高兴地宣称:“《物权法》将终结圈地运动和强制拆迁,使其成为历史名词。”中国人大法学院副教授朱岩认为:“此案中开发商建设不属公共利益范畴,若《物权法》生效钉子户可胜诉”。当舆论普遍支持被拆迁户杨武一家时,《物权法》起草专家组组长、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教授发出不同的声音,他认为吴苹一家以不涉及公共利益为由拒绝拆迁是不能成立的,“他说不是公共利益就不是了?!”江平教授认为,如果补偿合理,就应该拆迁。如果当事人认为补偿不合理,应该到法院进行诉讼。甚至有评论指出,“钉子户”有滥用权利之嫌。
江平教授是中国民法学界的泰斗,他的话不无道理。笔者也认为,《物权法》不可能终结强制拆迁,梁慧星教授的“《物权法》将终结圈地运动和强制拆迁,使其成为历史名词”的说法,有些过于武断,因为几乎每一个强制拆迁的背后,都有公共利益的身影,并不是谁说这不是公共利益就不是公共利益了。
中国经济在高速发展,城市面貌在日新月异,这离不开建筑行业的贡献。拆了旧房子,盖了新楼,当地GDP也随着高楼大厦蹭蹭地上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是当仁不让的“公共利益”。那是不是所有的拆迁户在经济发展、城市面貌的“公共利益”面前都必须让步,都要牺牲个人利益呢?这不是《物权法》所能解决的问题。面对房屋拆迁,笔者希望政府还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多考虑一个个“人”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