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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阐述了独立量刑程序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并提出了相关立法对策,以期为中国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作出贡献。
关键词独立量刑程序 量刑公正 量刑规范化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132-01
在独立量刑程序中,首先要求法官给被告人准确地定罪,其次要积极引导控辩双方就被告人的各种量刑情节、应判处刑罚及尺度进行辩论,最后法官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自由裁量,即法官就量刑进行裁判时,充分考虑双方的量刑答辩意见,双方意见一致且理由充分的,法院予以采纳,若未采纳控辩一方或双方的意见,法官应在判决书中对法院量刑理由进行论述。此项改革是一项具体而有益的探索,它不仅给检察机关、被告人、辩护人甚至被害人提供了一个参与量刑裁决的过程和影响法官量刑决定的机会,而且可以保护被告人的量刑辩护权利,有效地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从而最大限度地确保法官量刑决策的合理性。
一、独立量刑程序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
(一)我国刑事诉讼模式存在缺陷。
在我国,量刑通常没有定罪重要,现行立法也没有规定单独的量刑程序。量刑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不是一个独立的阶段,量刑的结果通常是经过法官的自由裁量后,在当庭或者是在宣判时与定罪一并作出。我国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合二为一的模式不利于保障被告方在量刑问题上的辩护权。一旦法庭认定被告人无罪,侦查机关收集由检察机关出示的与量刑有关的证据都将毫无价值,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因此付出的努力都将毫无价值,这显然是不符合诉讼效率的。
(二)量刑过程不够公开透明
我国的量刑公开透明度不高,程序性不强,当事人参与度不够。这种量刑不公开的状况影响了量刑公正的实现,并进而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重定罪轻量刑”的现象,根据刑诉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量刑的主要工作在庭下,由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对量刑表明自己的意见,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这种量刑程序属于法院会议室内的工作,缺乏公开性。量刑过程不公开不透明导致常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宽大的量刑幅度和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酌定量刑情节,给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个权力在量刑时往往受到“法官个人刑法哲学观”的支配,成为滋生司法裁量权滥用的温床。作为被告人应该享有知情权、辩护权和提出合理要求的权利。而量刑的不公开就间接侵犯到公民的这些权利,所以会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构建独立量刑程序,通过量刑答辩能使审判人员查明事实真相。通过量刑答辩,能使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后果、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一贯表现等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可以改变量刑办公室作业,不公开,不说理,完全由法官自行裁量的现状,可提高审判透明度,防止司法腐败,作出公正判决。
二、构建我国量刑答辩程序的立法对策
(一)确定适用独立量刑程序的前提
健全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这一提法是在认同量刑程序的前提之下,并不要求所有的案件,不分性质、无论情节以及被告人是否认罪等具体情況,一律将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完全分离开来。刑事诉讼中的比例原则要求,性质严重、案情复杂的案件以及被告人拒绝认罪的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不应等同于性质轻微、案情简单或者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具体而言,在刑事诉讼中,对于性质严重、案情复杂或者被告人否认有罪的案件,应考虑设置独立的量刑程序,从而有效地维护人权,实现司法公正;对于性质轻微、案情简单以及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可以考虑将定罪问题与量刑问题合在同一程序中进行,从而实现司法资源的有效分配和合理利用。如《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查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所以在立法中可以表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需要独立的量刑程序,以避免诉讼资源的浪费。
(二)我国应该在刑事诉讼立法中明确规定建立独立量刑程序
刑事诉讼立法中应该把法院庭审分为定罪阶段和量刑阶段。在法庭的定罪阶段,法庭辩论和法庭调查都围绕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展开。在这一阶段最后阶段,由合议庭根据庭审的结果,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如果认定构成犯罪,则进入量刑阶段。在量刑阶段,即量刑答辩程序阶段,由法院主持,参与者主要是检察官、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等等。在法官的主持下,先由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并可以提出相关的证据,一般控方提供证明被告人应从重的事实,如累犯、前科等,也可能考虑从轻因素。这样对法官公正量刑有参考价值,可以减少对量刑问题可能提出的抗诉。接着辩护方就量刑问题提出辩护意见,也提出相关的证据,辩方一般提供证明应该从轻的事实,如未遂、自首、立功等。因为一个社会对犯罪与罪犯的态度正是一国文明程度的“试金石”,保障被告人获得完整的庭审对国家而言是不可推卸的责任。就这些证据,双方也可以进行质证和辩论。被害人在量刑程序中的地位很重要,应当充分保障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给予其陈述意见的机会,法官也要认真听取其所陈述的量刑事实和量刑意见。法官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做出裁断。法官也要把量刑理由告知被告人,而且要附在判决书上,体现量刑公开公正原则。
总之,在法律中明确把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定罪与量刑程序相分离,建立独立量刑程序使刑事当事人各方在量刑问题上充分行使其诉讼控制权成为可能,也能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建立专门量刑程序也有了法律依据,这样做将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大特色。
注释:
李年富.反思定罪与量刑程序合一的弊端.http://csulnf.fyfz.cn.
仇晓敏.量刑公正之程序进路.中国刑事.2007(6).
林劲松.我国独立量刑程序的建构.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08(5).
黄应生.我国需要什么样的量刑程序.法制资讯.2008(6).
参考文献:
[1]卢甲.关于建立量刑程序的思考——以我国刑事审判模式中诉讼控制因素为视角.新西部(下半月).2008(10).
[2]樊崇义,杜邈.检察量刑建议程序之建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5).
关键词独立量刑程序 量刑公正 量刑规范化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132-01
在独立量刑程序中,首先要求法官给被告人准确地定罪,其次要积极引导控辩双方就被告人的各种量刑情节、应判处刑罚及尺度进行辩论,最后法官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自由裁量,即法官就量刑进行裁判时,充分考虑双方的量刑答辩意见,双方意见一致且理由充分的,法院予以采纳,若未采纳控辩一方或双方的意见,法官应在判决书中对法院量刑理由进行论述。此项改革是一项具体而有益的探索,它不仅给检察机关、被告人、辩护人甚至被害人提供了一个参与量刑裁决的过程和影响法官量刑决定的机会,而且可以保护被告人的量刑辩护权利,有效地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从而最大限度地确保法官量刑决策的合理性。
一、独立量刑程序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
(一)我国刑事诉讼模式存在缺陷。
在我国,量刑通常没有定罪重要,现行立法也没有规定单独的量刑程序。量刑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不是一个独立的阶段,量刑的结果通常是经过法官的自由裁量后,在当庭或者是在宣判时与定罪一并作出。我国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合二为一的模式不利于保障被告方在量刑问题上的辩护权。一旦法庭认定被告人无罪,侦查机关收集由检察机关出示的与量刑有关的证据都将毫无价值,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因此付出的努力都将毫无价值,这显然是不符合诉讼效率的。
(二)量刑过程不够公开透明
我国的量刑公开透明度不高,程序性不强,当事人参与度不够。这种量刑不公开的状况影响了量刑公正的实现,并进而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重定罪轻量刑”的现象,根据刑诉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量刑的主要工作在庭下,由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对量刑表明自己的意见,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这种量刑程序属于法院会议室内的工作,缺乏公开性。量刑过程不公开不透明导致常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宽大的量刑幅度和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酌定量刑情节,给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个权力在量刑时往往受到“法官个人刑法哲学观”的支配,成为滋生司法裁量权滥用的温床。作为被告人应该享有知情权、辩护权和提出合理要求的权利。而量刑的不公开就间接侵犯到公民的这些权利,所以会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构建独立量刑程序,通过量刑答辩能使审判人员查明事实真相。通过量刑答辩,能使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后果、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一贯表现等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可以改变量刑办公室作业,不公开,不说理,完全由法官自行裁量的现状,可提高审判透明度,防止司法腐败,作出公正判决。
二、构建我国量刑答辩程序的立法对策
(一)确定适用独立量刑程序的前提
健全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这一提法是在认同量刑程序的前提之下,并不要求所有的案件,不分性质、无论情节以及被告人是否认罪等具体情況,一律将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完全分离开来。刑事诉讼中的比例原则要求,性质严重、案情复杂的案件以及被告人拒绝认罪的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不应等同于性质轻微、案情简单或者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具体而言,在刑事诉讼中,对于性质严重、案情复杂或者被告人否认有罪的案件,应考虑设置独立的量刑程序,从而有效地维护人权,实现司法公正;对于性质轻微、案情简单以及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可以考虑将定罪问题与量刑问题合在同一程序中进行,从而实现司法资源的有效分配和合理利用。如《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查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所以在立法中可以表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需要独立的量刑程序,以避免诉讼资源的浪费。
(二)我国应该在刑事诉讼立法中明确规定建立独立量刑程序
刑事诉讼立法中应该把法院庭审分为定罪阶段和量刑阶段。在法庭的定罪阶段,法庭辩论和法庭调查都围绕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展开。在这一阶段最后阶段,由合议庭根据庭审的结果,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如果认定构成犯罪,则进入量刑阶段。在量刑阶段,即量刑答辩程序阶段,由法院主持,参与者主要是检察官、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等等。在法官的主持下,先由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并可以提出相关的证据,一般控方提供证明被告人应从重的事实,如累犯、前科等,也可能考虑从轻因素。这样对法官公正量刑有参考价值,可以减少对量刑问题可能提出的抗诉。接着辩护方就量刑问题提出辩护意见,也提出相关的证据,辩方一般提供证明应该从轻的事实,如未遂、自首、立功等。因为一个社会对犯罪与罪犯的态度正是一国文明程度的“试金石”,保障被告人获得完整的庭审对国家而言是不可推卸的责任。就这些证据,双方也可以进行质证和辩论。被害人在量刑程序中的地位很重要,应当充分保障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给予其陈述意见的机会,法官也要认真听取其所陈述的量刑事实和量刑意见。法官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做出裁断。法官也要把量刑理由告知被告人,而且要附在判决书上,体现量刑公开公正原则。
总之,在法律中明确把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定罪与量刑程序相分离,建立独立量刑程序使刑事当事人各方在量刑问题上充分行使其诉讼控制权成为可能,也能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建立专门量刑程序也有了法律依据,这样做将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大特色。
注释:
李年富.反思定罪与量刑程序合一的弊端.http://csulnf.fyfz.cn.
仇晓敏.量刑公正之程序进路.中国刑事.2007(6).
林劲松.我国独立量刑程序的建构.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08(5).
黄应生.我国需要什么样的量刑程序.法制资讯.2008(6).
参考文献:
[1]卢甲.关于建立量刑程序的思考——以我国刑事审判模式中诉讼控制因素为视角.新西部(下半月).2008(10).
[2]樊崇义,杜邈.检察量刑建议程序之建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