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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回应:两项采购事件引发的争议 财政部门收到纪委机关转来检举信,反映某中标供应商涉嫌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资格。在讨论对涉嫌违法行为处罚决定时,一种意见认为可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违法情形条款进行处罚;一种意见认为财政部门不是《招标投标法》的执法主体,不宜引用《招标投标法》作为处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