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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使用不仅危害当地居民的健康和生态环境,而且通过国际贸易,使有毒物质循环到进口农产品的国家。因此,《鹿特丹公约》要求缔约国在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国际贸易中,采取“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可是由于资金和技术限制,发展中国家缺乏运用这一程序的实际能力。因此,建立公约的资金机制,以农药出口和农产品进口为标准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已经成为有效实施公约的核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