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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制是我国农村社会最根本的经济制度,但是现行法律对其主体一直没有清晰的界定,从而使其实际运行机制逐步演化为“组有村管”模式。该模式在理论上不符合基本的法理逻辑,在现实中也存在诸多负面影响。为此,应改革该模式,重构我国农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从而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并为落实我国农村的双层经营体制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