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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仲裁时效制度的弊端,包括把"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等同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违背《劳动法》立法初衷、仲裁时效过短、缺乏时效中止、中断、最长时效保护规定等,根据《劳动法》立法宗旨,结合中国当前劳动关系发展的状况,提出了完善劳动仲裁时效制度的几点建议:一是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当理解为"一方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害而向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异议之日".二是适当延长仲裁时效为6个月.三是参照民事诉讼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