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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春组建的国务院国资委,于12月31日联合财政部共同发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两部委令第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笔者学习后立即写作《伟大的里程碑》(《产权导刊》2004年第2期),对之解读,热情讴歌。认为“它对国有产权转让活动的规范和促进,必将产生极其重大、极其深远的影响。”《暂行办法》包括为其配套完善陆续出台的14个规章实施11年多来,效果非常好,成绩难以尽数。最大的历史性贡献,一是在规范方面,落实了“进场交易”,解决了此前没能解决的国有产权“场外交易”的严重问题,为反腐败做出了巨大贡献;二是在发展方面,体现了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展示出产权交易“发现投资者、发现价格”的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