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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津劳社局函[2007]199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为配合新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即新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实施,加强和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现就工伤职业病人员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列支问题及职业病尘肺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必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