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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超限超载运输是目前公路运输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更是困扰我国公路交通的突出问题之一,引发扰乱交通秩序、国家养路费政策等一系列危害。为此,需要分析超限超载运输的成因,进而研究出治理超限超载运输应该采取的措施。
关键字:超限超载;计重收费;联合执法
引言
为确保公路设施完好,整顿道路运输生产秩序,从2004年6月20日起,全国八部委组成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都在积极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治理工作,并已初步取得成效。
1.超载超限运输的成因
超限超载运输不仅对公路造成损害,而且对交通安全带来众多隐患,因此有必要详细分析超限运输现象频发的原因。
1.1法律法规不健全
在超限运输出现的初期,一方面是人们对它的危害认识不足,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另一重要原因是当时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路政执法的依据。众所周知,治理超限运输是行政执法的范畴,必须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如果连相关的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那么更谈不上执法了。当然,法律、法规的完善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也随着公路事业逐步发展的需要而制定,不可能一蹴而就。
1.2运输主体法律意识淡薄,无视安全隐患
一些运输户由于利益驱动无视国家的法律屡次超限运输,通过降低价格等非正当的手段来吸引客、货源,长此以往就把整个运输市场的价格搞的很低,目前市场上的运价低得不正常。但是与此同时,我国目前市场上的油价越来越高,汽车零部件的价格也是只升不降,在运输成本不能再降低的情况下运输户只有多拉、快跑才能赚钱,而且逐渐形成了不超限运输不赚钱,超的越多、赚的越多的怪圈。很多运输主体对超限运输的危害认识不足,只顾自己眼前的那点利益不顾国家全局利益,不顾超限运输对他们赖以生存的公路的破坏,不顾国家财产的损坏和流失,认识不到大量的严重超限运输导致的交通事故能造成运输者自身、他人和社会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1.3改装货车泛滥
目前,公路养路费、货运附加费、运管费、车辆通行费等交通规费都是以车辆核定吨位进行计算的,吨位越高,应征额越大。一些汽车生产企业为了迎合部分车主偷逃税费的目的,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随意加大货车的核定载质量,违规对车辆进行改装。为了便于销售,采取对大载质量核定小吨位的方法,在源头上为货车超载创造了条件。
1.4管理者素质偏低、以罚代卸,存在多头管理
路政执法除了具有一般行政执法的普遍特征以外,还有自己特殊专业特点和要求。路政执法人员除了需要具有行政执法的一般知识,还要拥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但是目前我国路政队伍人员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专业知识及相应的法律知识欠缺,整体素质不高,不能适应日益加快发展的公路建设需要。
在治理超限运输的实际操作中,一些执法人员由于思想认识上的问题,对已经超限的运输车辆的处理往往是重罚轻卸,以罚代卸,甚至有的执法者为谋取个人私利,与超限者勾结,致使执法力度不够、执法不严。这其实是整个社会尤其是上级领导的重视不够的一个反映,与执法监督力度不够也有关系。
公路管理体制的不合理使得管路的不管车,管车的不管路,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目前的公路管理存在交通和公安两家管理主体,二者存在职能交叉,有不同的执法标准和管理措施。公安机关负责管理超载运输,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超限运输,但在现实中,超限的车辆往往就超载了,而且大多数的超限运输属于轴载质量超标,这就难免出现同一辆车要同时被公安和公路管理机构进行两次处罚的不合理情况。
2.应对超载超限运输的措施
2.1逐步完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
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从根本上解决了超限运输管理的依据,但是仍停留在原则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就比较具体,比较有可操作性。到2003年1月27日交通部发布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新《路政管理规定》。由此可见,法律、法规的完善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只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才会有好的治理效果。
法律法规完善的过程中,难免会有钻法律漏洞的事件。因此各地政府要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笔者认为,将各个地方政府的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的成果与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挂钩,以此来充分调动地方上的积极性。
2.2加大超限超载危害宣传力度
运用各种手段对超限超载的危害,政府治理的目的、意义,治理超限运输的相关法律、法规等进行宣传,一方面纠正社会上普遍对治理超限运输的误解,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争取他们对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营造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的氛围,显示政府彻底治理超限运输的决心,向广大的运输企业敲响警钟。
2.3源头治理,加强和规范车辆的生产及改装管理
本文所提到的源头治理,并非山西省典型的源头治超问题,而是从车辆生产的根源上来杜绝超限超载。超载超限是建立在车辆承载能力上的,车辆是超载超限的物质基础,治理超载超限运输要从源头入手,加强和规范车辆的生产、改装管理。根据宏观经济和汽车市场、运输市场的发展形势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促进汽车生产企业良性发展。
加强对汽车生产和改装企业的管理,严把车辆生产关。尽快出台规范汽车生产及改装的管理措施和办法,从生产环节上杜绝"大吨小标"以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进一步完善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对于已经投入使用的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车辆,按照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有关规定,责令汽车厂家召回。
2.4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实施竞争上岗,并实行联合执法
作为治理超限运输的基层力量,路政执法人员的工作好坏直接决定着治理超限运输的成败,所以要重视对路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素质的提高。首先,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使得他们认识到自己与管理相对人的关系既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又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要有服务意识;其次,要对路政执法人员进行路政、行政、法律、法规方面的业务培训,使他们具备相应的理论知识,以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再次,要把路政执法人员的查处超限运输的罚款收入与其工资收入脱钩,在具体的查处作业中要把检查、处理和罚款的收取分离,即有不同的主体来完成这些工作,而不是查、处、罚都有一个人来完成,那样很容易导致路政执法人员的舞弊行为;最后,笔者认为应该改变目前的用人机制,实行路政人员竞争上岗,让能者为之,对考核不合格的要淘汰,要让在岗的也要有心理压力,不会怠工或者放松学习。
结语
超限超载严重危害社会秩序,需要社会各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要坚持严格执法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抓紧制定修改有关公路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将治超纳入法制轨道,巩固治理成果。政府部门应随着治超的进行,将治超适时转入长效治理阶段,抓好道路运输市场整顿的后续工作,确保长效治理的成效。
参考文献:
[1]周灵芝,汪秀敏.超限运输的成因及治理措施[J].产业经济与管理,2008(12).
[2]钟如海,仇林生,仇军秀,毛汉忠. 超限运输的成因及治理措施[J].中国水运,2007(06).
[3]赵元天.治理公路超载超限运输的建议[J].公路与汽车,2007(01)
[4]陆宁,杨睿.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危害和治理对策[J].科技与经济,2006(04).
[5]李忠奎,荣朝和.治理公路超载超限运输的长效机制和对策研究[J].中国公路学报,2005(04).
作者简介:寇照(1986-),女,山西永济人,长安大学经管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方向:交通运输行政。陈敏(1987-),女,山西运城人,长安大学经管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方向:交通运输行政。
关键字:超限超载;计重收费;联合执法
引言
为确保公路设施完好,整顿道路运输生产秩序,从2004年6月20日起,全国八部委组成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都在积极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治理工作,并已初步取得成效。
1.超载超限运输的成因
超限超载运输不仅对公路造成损害,而且对交通安全带来众多隐患,因此有必要详细分析超限运输现象频发的原因。
1.1法律法规不健全
在超限运输出现的初期,一方面是人们对它的危害认识不足,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另一重要原因是当时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路政执法的依据。众所周知,治理超限运输是行政执法的范畴,必须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如果连相关的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那么更谈不上执法了。当然,法律、法规的完善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也随着公路事业逐步发展的需要而制定,不可能一蹴而就。
1.2运输主体法律意识淡薄,无视安全隐患
一些运输户由于利益驱动无视国家的法律屡次超限运输,通过降低价格等非正当的手段来吸引客、货源,长此以往就把整个运输市场的价格搞的很低,目前市场上的运价低得不正常。但是与此同时,我国目前市场上的油价越来越高,汽车零部件的价格也是只升不降,在运输成本不能再降低的情况下运输户只有多拉、快跑才能赚钱,而且逐渐形成了不超限运输不赚钱,超的越多、赚的越多的怪圈。很多运输主体对超限运输的危害认识不足,只顾自己眼前的那点利益不顾国家全局利益,不顾超限运输对他们赖以生存的公路的破坏,不顾国家财产的损坏和流失,认识不到大量的严重超限运输导致的交通事故能造成运输者自身、他人和社会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1.3改装货车泛滥
目前,公路养路费、货运附加费、运管费、车辆通行费等交通规费都是以车辆核定吨位进行计算的,吨位越高,应征额越大。一些汽车生产企业为了迎合部分车主偷逃税费的目的,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随意加大货车的核定载质量,违规对车辆进行改装。为了便于销售,采取对大载质量核定小吨位的方法,在源头上为货车超载创造了条件。
1.4管理者素质偏低、以罚代卸,存在多头管理
路政执法除了具有一般行政执法的普遍特征以外,还有自己特殊专业特点和要求。路政执法人员除了需要具有行政执法的一般知识,还要拥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但是目前我国路政队伍人员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专业知识及相应的法律知识欠缺,整体素质不高,不能适应日益加快发展的公路建设需要。
在治理超限运输的实际操作中,一些执法人员由于思想认识上的问题,对已经超限的运输车辆的处理往往是重罚轻卸,以罚代卸,甚至有的执法者为谋取个人私利,与超限者勾结,致使执法力度不够、执法不严。这其实是整个社会尤其是上级领导的重视不够的一个反映,与执法监督力度不够也有关系。
公路管理体制的不合理使得管路的不管车,管车的不管路,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目前的公路管理存在交通和公安两家管理主体,二者存在职能交叉,有不同的执法标准和管理措施。公安机关负责管理超载运输,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超限运输,但在现实中,超限的车辆往往就超载了,而且大多数的超限运输属于轴载质量超标,这就难免出现同一辆车要同时被公安和公路管理机构进行两次处罚的不合理情况。
2.应对超载超限运输的措施
2.1逐步完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
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从根本上解决了超限运输管理的依据,但是仍停留在原则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就比较具体,比较有可操作性。到2003年1月27日交通部发布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新《路政管理规定》。由此可见,法律、法规的完善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只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才会有好的治理效果。
法律法规完善的过程中,难免会有钻法律漏洞的事件。因此各地政府要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笔者认为,将各个地方政府的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的成果与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挂钩,以此来充分调动地方上的积极性。
2.2加大超限超载危害宣传力度
运用各种手段对超限超载的危害,政府治理的目的、意义,治理超限运输的相关法律、法规等进行宣传,一方面纠正社会上普遍对治理超限运输的误解,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争取他们对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营造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的氛围,显示政府彻底治理超限运输的决心,向广大的运输企业敲响警钟。
2.3源头治理,加强和规范车辆的生产及改装管理
本文所提到的源头治理,并非山西省典型的源头治超问题,而是从车辆生产的根源上来杜绝超限超载。超载超限是建立在车辆承载能力上的,车辆是超载超限的物质基础,治理超载超限运输要从源头入手,加强和规范车辆的生产、改装管理。根据宏观经济和汽车市场、运输市场的发展形势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促进汽车生产企业良性发展。
加强对汽车生产和改装企业的管理,严把车辆生产关。尽快出台规范汽车生产及改装的管理措施和办法,从生产环节上杜绝"大吨小标"以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进一步完善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对于已经投入使用的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车辆,按照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有关规定,责令汽车厂家召回。
2.4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实施竞争上岗,并实行联合执法
作为治理超限运输的基层力量,路政执法人员的工作好坏直接决定着治理超限运输的成败,所以要重视对路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素质的提高。首先,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使得他们认识到自己与管理相对人的关系既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又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要有服务意识;其次,要对路政执法人员进行路政、行政、法律、法规方面的业务培训,使他们具备相应的理论知识,以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再次,要把路政执法人员的查处超限运输的罚款收入与其工资收入脱钩,在具体的查处作业中要把检查、处理和罚款的收取分离,即有不同的主体来完成这些工作,而不是查、处、罚都有一个人来完成,那样很容易导致路政执法人员的舞弊行为;最后,笔者认为应该改变目前的用人机制,实行路政人员竞争上岗,让能者为之,对考核不合格的要淘汰,要让在岗的也要有心理压力,不会怠工或者放松学习。
结语
超限超载严重危害社会秩序,需要社会各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要坚持严格执法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抓紧制定修改有关公路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将治超纳入法制轨道,巩固治理成果。政府部门应随着治超的进行,将治超适时转入长效治理阶段,抓好道路运输市场整顿的后续工作,确保长效治理的成效。
参考文献:
[1]周灵芝,汪秀敏.超限运输的成因及治理措施[J].产业经济与管理,2008(12).
[2]钟如海,仇林生,仇军秀,毛汉忠. 超限运输的成因及治理措施[J].中国水运,2007(06).
[3]赵元天.治理公路超载超限运输的建议[J].公路与汽车,2007(01)
[4]陆宁,杨睿.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危害和治理对策[J].科技与经济,2006(04).
[5]李忠奎,荣朝和.治理公路超载超限运输的长效机制和对策研究[J].中国公路学报,2005(04).
作者简介:寇照(1986-),女,山西永济人,长安大学经管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方向:交通运输行政。陈敏(1987-),女,山西运城人,长安大学经管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方向:交通运输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