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质法律推理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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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实质推理是法官处理案件过程中,当法律出现漏洞、法律规定不明以及法律之间相互矛盾等复杂情况下运用的推理方法。这种方法,有其自身内在的特征和优点,因此它能够克服形式推理的缺陷,在推动社会实质正义,实现国家法治社会建设方面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实质推理;形式推理;价值判断;价值观念
  法律推理就是法官在处理诉讼过程中,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思维正确裁决、处理具体案件的推理。法律推理有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两类。由于形式法律推理受到法律的漏洞以及法官的认识能力等多种缺陷的制约,在遇到疑难复杂的案件时,很难作出公正合理的处理决定,这时候就要求法官综合考量多种社会因素,深入探究法律的具体内容和立法意图,综合经验和社会公共价值观念,进行实质法律推理。
  一、法律实质推理的概念及特征分析
  实质法律推理是法官进行案件处理不可或缺的推理形式,在此过程中法官要充分运用价值判断,理性分析法律适用的前提。因此,所谓实质法律推理,就是指以法律规范的内容和目的为依据,充分运用价值判断,权衡公共政策和正义观念作出判断的推理。实质推理不同于普通的逻辑中的推理,它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一)实质推理以法律价值判断为基本要素
  司法活动不能没有人的参与和运作,而人的参与必然含有主观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在实质推理的全过程,法官作为活动的具体实施者,既内在的受到知识水平、法理观念的影响;还外在的受到案件本身的發生原因、当事人过错影响;同时还受到外在公众的同情、看法和质疑等因素的影响,其司法活动中作出的处理决定必然存在价值判断。因此,价值判断是实质推理最重要特征之一。
  (二)实质推理结论具有主观性、不确定性
  实质法律推理主要是法官根据立法目的、价值判断、利益衡量作出的自由裁量和选择,这要求法官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这样一来,法官的认知、情感和价值等主观因素就融入推理之中,因而实质推理具有一定的主观性。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新信息的增加、举证数量的变化,这些推理结果很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其又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三)实质推理协调法、理、情之间的关系
  司法活动要严守法的精神,尊重法律一般原则,因此实质推理也必须在法律规定和原则框架内进行。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有些案件决定虽严格按照法律作出,却不符合“常理”,即出现“合法”与“合理”之间的冲突。这时就需要法官的目光时刻在情与理之间游走。所以实质推理就是在不断协调法、理、情之间关系。
  二、实质法律推理的实践意义
  (一)有效纠正形式推理的缺陷,实现司法公正
  形式推理以现有的法律规范作为推理的大前提,在推理时直接援引成文法律条款并严格遵循该法律条文的含义和形式结构,因此这种推理认定的只是推理结构而不是推理前提内容的有效性。实践中,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判断时常常选择形式推理,但由于形式推理大前提的固定和推理过程的僵化,无法有效的反应现实的各种变化,因此就引发了司法不能完全符合实质正义和司法不公正等诸多问题。
  实质推理由于具备灵活性特点,正是弥补制定法的漏洞和不足,推动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官利用形式推理对案件的基本情况有了一个初步的判断,但是随着依次进行的案件的起诉、调查、辩论等程序的展开,法官就能够利用实质推理对各个环节的处理形成自己的价值评价,及时发现并修正处理结果中的不符合公平正义等实质性要求的内容。
  (二)促进实现社会的实质正义,推动法治建设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是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有机统一,达到既合法又合理的价值追求。与形式推理中关注现有法律制度的严格统一实施不同,实质法律推理更关注所援引的法是“恶法”还是“良法”。法官作出价值判断的根据往往有多种,社会正义、普遍接受的公平价值观念、公共利益、善良风俗等等。法官在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后,衡量案件具体情况、兼顾社会的正义要求和道德准则,在多个矛盾规定或推论中作出筛选,寻求法律与经济、政治、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法官在实质推理中的思维方式的运用及对利益的衡量将推动我国司法的进一步公平公正,为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奠定重要基础。
  (三)维护社会公共合理价值观,正确适用法律
  社会公共价值观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因此它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同时社会公共价值融合了现代社会因素和基本法律因素,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不断形成具有公共意志特征的且能为公众自觉认可和遵守的观念。这些公共价值如果因某些司法案件被轻易改变,那么它必然会遭到社会公众的排斥和反对。因此,社会公共价值观是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所必须考量的因素,这也是实质推理过程中所必须考虑的因素。
  三、结语
  实质法律推理,随着法官在实践中的不断理性的加以运用,其必将发挥出其推动社会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成为维护社会实质正义的巨大力量。
  参考文献:
  [1]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陈锐.法律推理论.山东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3]强昌文、张萍.论实质法律推理对司法的意义.东莞理工学院学报.2013.
  作者简介:
  王阳(1991.12~),男,黑龙江齐齐哈尔人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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