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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既不属于诉讼时效,也不是除斥期间,而是一种独立的期间形态,即为失权期间。如果债权人不在该期间内行使权利,保证期间届满,其保证债权将在实体上消灭,保证人也由此而免责。在一般保证方式中,保证期间应自债权人就主债务人的财产执行终结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中,保证期间应自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