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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 “一带一路” 战略的深入推进, 我国海洋经济发展迅速.在此背景下, 司法界和学术界应该鼓励不同种类的海上救助.雇佣救助不同于传统的海难救助,突破了传统海难救助中长期坚守的“无效果无报酬” 的原则.那么, 到底雇佣救助和海难救助有什么关系?其法律属性和法律适用又是怎样?本文综合各派学者的观点, 结合 “加百利” 号轮海难救助案, 认为雇佣救助是随着市场经济尤其是海运的快速发展而逐渐形成的,其只不过是海难救助一种新的形式或者类型,本质上仍然属于海难救助; 在法律适用问题上, 遵循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