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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厘清国家和国家出资企业分别对国有资产享有不同权利的基础上,认为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既享有出资人的民事权益,又享有监督管理的行政权,这两项权利应分别由人大常委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在充分尊重国家出资企业对国有资产处分权的同时,人大常委会代表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应按照各自职责强化对国有资产重大处分行为的审查和一般处分行为的事后合法性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