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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医疗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如果原告能提供证据(通过一般知识或专家证言)证明以下因素的存在,他/她便可享受到来自事实自证原则的益处:①其所受到的伤害属于如果无过失将通常不会发生的事件性质;②其所受到的伤害是处于被告排他性控制下的器具所导致的;③其他可能的原因已被证据充分排除以致于陪审团可合理地得出被告更有可能存有过失的结论.事实自证是一种重要的"间接证据"形式,它具有过失推断的效力.事实自证原则的启用使得寻求关于具体医疗过失的直接证据不再必要.我国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该原则具有借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