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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证券市场本身的特征及其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决定了对 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必要性。我国《证券法》确立了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的监督为主,辅之以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双重自律机制,形成一个严密的监督 网络。同时,还充分考虑了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的重要性,进行了多方位的 制度设计,包括审计监督、公开要求、保密义务、禁止行为、法律责任、复议和诉讼等, 以求达到对监管者的良性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