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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计算标准不统一,各船公司依据其单方面制定的标准计算出来的数额往往过高,致使货方提出抗辩。为平衡船货双方利益,在缺乏立法的情况下,多数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以不同方法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数额加以限制。因此,针对各船公司计算标准以及司法实践中数额限制的不统一,应制定统一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计收办法,为“超期”设定法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