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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类的消费模式直接关系到地球的承载力,在低碳经济条件下,消费者的消费足迹直接体现为碳足迹,人类碳足迹影响到地球的承载力。当碳足迹超出地球的承载力时,就会带来灾难性的结果—地球的崩溃。从法律规范的角度考量,无论是绿色消费还是生态消费,都具有法律调节的不确定性。低碳消费作为与低碳经济相适应的一种新型的消费模式,与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密切相关,符合人类社会可持续消费的理念,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理性选择,符合环境正义的价值取向。低碳消费是后工业社会消费者低碳消费理念与低碳物质资料及劳务相结合的一种方式。
[关键词]消费异化行为;低碳消费;低碳消费的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372(2012)04-0084-05
一、消费的基本理论认知
人类生存一刻也离不开消费。古典经济学家普遍认为,消费是为了生产效用,但是,消费的私人性与环境的公共性的冲突与困惑一直困扰着人类。消费,英文为“consumption”,意为“用尽”、“消费”、“消费量”[1]。在词义上解释,消费是“为了生产和生活需要而消耗物质财富”[2],从经济学的角度讲,“消费是人们为了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而对物质资料的使用和消耗。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3]也有学者将之定义为:“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和劳务的生产与生活中,对物质产品和劳动力的消耗过程。”[4]消费接近的意义在于使用,物质被消费掉,是指它的使用价值消失。必需品、舒适品、奢侈品的消费划分也是相对的。就必需品而言,是限于足以使劳动者大体上能维持自己和家庭的那些东西。亚当·斯密从经济人的角度分析消费,他认为习惯的高雅也是必需,习惯的改变也许可以节省消费,但是任何必需品的节省都是不经济的[5]。消费可以看做是负生产。消费是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内在要素、必要条件、最终完成与前提,并且,消费是一切社会形态中生产的最终目的[6]。马克思在研究古典经济学的基础上,提出经济学的研究仅仅对物的研究是不够的,必须对人的关系进行研究。
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讲,消费意味着使用和用尽地球资源。消费成为了环境问题的最大挑战。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角度讲,消费与环境的问题实际是一个私人权利与公共权利的关系问题。消费是由市场决定的私人问题。就个人消费而言,《国富论》的作者亚当·斯密指出:“每个人都不断地寻求对其个人(而非对社会)最有效的方法去利用其掌管的资产。但对其私利的探求自然地(或者必然地)使其选择对社会组织有利的资产利用办法……”[7]9“他通常当然无意于促进公共利益。只因个人安全,他偏爱国内而非国外产业;也引起私利,他以最大产出价值的方式组织生产。在此,跟其他很多情形一样,他非出于本意但被一只看不见的手所指引来推进一个目标。尽管社会不是其关心的对象,但这对社会不总是坏事。较之于真正意欲促进社会利益,追逐其私利通常更能达到促进社会利益的目的”[7]10。这一点在他的另外一部旷世之作《道德情操论》中有深入注解:我们夸耀自己的财富而隐瞒自己的贫穷,是因为人们倾向于同情我们的快乐而不是悲伤。我们不得不在公众面前暴露出自己的贫穷,并感到我们的处境虽然在公众面前暴露无遗,但是我们受到的痛苦却很少得到人们的同情,对我们来说,再也没有什么比这更为耻辱了。我们追求财富而避免贫困,主要不是出于这种对人类情感的关心。如果说这个世界上所有的辛苦和劳碌是为了什么呢?贪婪和野心,追求财富、权力和优越地位的目的又是什么呢?是为了提供生活上的必需品吗?那么,最低级劳动者的工资就可以提供它们。我们看到工资为他提供食物、衣服和舒适的住房,并且养活整个家庭。如果仔细地考察一下他的经济,我们就会发现:他把大部分工资都花在生活便利品上,这些便利品可以看成是奢侈品;并且,在特殊的场合,他甚至会为了虚荣和荣誉捐赠一些东西[8]。消费与私人性息息相关,然而富人的必需品往往是穷人的奢侈品。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自由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过渡后失灵了,并没有像他所论述的那样对私利的追逐会促进公共利益,环境问题的出现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所以国家之手的依法干预应运而生。
马克思把生活消费称为“原来意义上的消费”[9]93,是指人们通过消费生活资料来满足自身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生产消费本质上是物质资料的生产,是通过物质资料的使用生产出新产品,它是直接与生产合二为一的。生活消费本质上是人类自身的生产,或者是劳动力的再生产。任何消费活动都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素,即消费主体(消费者)、消费客体(消费商品和服务)、消费环境(自然、社会、文化环境)[10]。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消费方式是生活方式的重要内容,“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9]82据政治经济学的一般原理为,消费是生产的终极环节,在社会再生产中,“生产表现为起点,消费表现为终点,分配和交换表现为中间环节”,可见,生产、消费、分配与交换四个环节相互制约、联系密切、缺一不可。消费这种终极环节与生产这种初始环节,同时又是一对辩证关系的概念。“生产直接是消费”,“消费直接是生产”, 生产决定消费,消费反作用于生产。经典作家的论述对于当今社会的新型消费模式的建立仍具有指导意义。
二、低碳消费的界定
在工业化时代,生产与消费的关系已是难解难分,进入后工业化时代后,随着大量生产大量消费的日益蔓延,“我买故我在”、“炫耀性消费”、“不消费就衰退”等消费异化理念影响着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因此,需要对消费行为的环境成本予以法律分析,对“绿色消费”及“生态消费”的法律确定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反思。低碳消费是人的消费,所以要从人的本质出发来研究。“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1]人类的消费行为离不开其所处的社会经济形态。换言之,人类的消费行为与其所处的经济形态密切相关。正如《中国21世纪议程》指出:“要达到环境质量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就需要提高生产效率和改变消费模式,以便强调最妥善地利用资源和尽量减少浪费。大力推广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努力实现废物产量最小量化和再资源化,节约资源、能源,提高效率。”一种新的经济模式势必与一种全新的消费模式相适应,与低碳经济相对应的是高碳消费模式,而低碳经济需要全新的低碳消费模式,消费模式与经济模式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在中国,随着低碳经济的兴起,人们对与之相适应的消费模式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对低碳消费有诸多解释。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低碳消费是后工业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产关系下的消费者消费理念与消费资料供给、利用的结合方式。这种对低碳消费内涵的理解仅仅解释了一种存在或者说是一种发展趋势,并未挖掘问题的实质。在后工业时代存在的消费模式并非仅有低碳消费模式,除低碳消费模式之外,并不排除其他的消费模式的出发点也是出于对后代负责任的考量,所以这样的理解使人们对低碳消费的内涵把握流于偏颇,认识模糊。作为一种消费模式离不开与之相适应的经济模式,更与其他经济模式下的消费模式有着明显的区别,要认识这些区别,必须从政治经济学源头进行理论挖掘,追根溯源,运用经济学以及法学的相关理论来揭示低碳消费内涵。 低碳消费是与高碳消费相对应的一种消费方式,是指遵循低能耗、低污染和低排放的原则,使用低碳物质资料及劳务以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的行为过程。通常可以将低碳消费分为低碳生产消费和低碳生活消费。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内涵:第一,与现有的消费模式不同之处在于,低碳消费的出发点是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落脚点是全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问题,“低碳环保”应该是消费者消费行为的价值取向。最初对低碳消费的研究主要是关于能源安全和居高的油价以及能源枯竭等资源性的问题,随着气候的变化带来的环境改变,该领域的研究则更多地考虑到气候变暖以及可持续发展等关乎全人类生存的环境问题。低碳消费是在可持续消费的理念下、随着新的经济模式的产生而产生的一种全新的经济模式。1994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首次将可持续消费定义为“提供服务以及相关的产品以满足人类的基本需求,提高生活质量,同时使自然资源和有毒材料的使用量减少,使服务或产品的生命周期中所产生的废物和污染物最少,从而不危及后代的需求。”可见,减量化、非线性和低污染是可持续消费的基本要求,低碳消费是一种具体化的可持续消费模式。第二,低碳消费并不简单等于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消费模式,相反,它对于工业化程度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要求很高,是一种高技术含量的消费模式。在这样一种消费模式下,人们的生活水平并没有降低,人们的幸福指数也不会下降,相反,在科技的保障下,“碳排放量”、“碳足迹”与每个人的消费行为挂钩,人们在衣、食、住、行方面的消费便捷、高效和环保,能真正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第三,低碳消费是全社会的低碳消费意识外化为人们的自觉行动的一种消费行为。人们生活方式的选择是一种私权利,人们自觉选择一种低碳环保的消费行为,必须是出于内心的自觉,这样才能长久。那么,如何能促进低碳消费模式成为全社会的自觉的消费模式呢?需要法律予以规制。对消费行为的法律调节并不是新鲜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但是,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仍停留在注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这与工业文明以来,因消费者处弱势地位,为保护弱者的权益而立法的初衷相表里。在低碳经济迅猛发展的时代,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需要增加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如基于循环再利用对垃圾分类、基于“碳足迹”选择出行方式、给予低排放减少消费总量等。第四,低碳消费必须有低碳生产作保障,即由生产环节提供低碳消费产品供消费者消费,同样,消费者通过对低碳产品的消费促进低碳生产。生产者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单靠市场经济自发调节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还存在明显的不足,环境外部性就是典型的市场缺陷之一,所以低碳生产需要政府推动,法律规制。本文侧重研究的是低碳生活消费,诚然,低碳生活消费离不开低碳生产消费。低碳生活消费刺激低碳生产消费,低碳生产消费是低碳生活消费的保障和基础,这种消费模式遵循低能耗、低污染和低排放的基本原则。通过上述分析,可见,低碳消费作为与低碳经济相适应的一种新型的消费模式,与人类生存与发展密切相关,符合人类社会可持续消费的理念,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理性选择,符合环境正义的价值取向。低碳消费是后工业社会消费者低碳消费理念与低碳物质资料及劳务相结合的一种方式。
三、低碳消费的特征
(一)现代性
低碳消费是与低碳经济相适应的一种消费方式。在后工业化时代,社会生产力在科学技术的带动下突飞猛进地发展,而经济的高速发展则建立在对化石燃料高度依赖的高碳产业结构的基础上,致使人们的消费方式和消费习惯以高碳消费为主,由此带来了气候变化等一系列环境灾难,地球资源受到极大破坏。在这种背景下,引发人们对消费方式的反思,并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倡导低碳消费及其法律规制。需要明确的是低碳消费生活方式与原始社会的刀耕火种、食不果腹的生活没有相关性,后者与前者不可同日而语。
(二)技术性
低碳消费的技术性要求很高,低能耗、低污染和低排放是其基本原则更是其基本的技术标准,CO2的捕获、运输、封存技术(CCS技术)是低碳消费的生产技术保障,在生活领域则直接表现为以低碳汽车、低碳建筑、低碳能源等为消费对象的低碳生活。
(三)公平性
从国际上看,碳排放已经超越了国界,人类必须加强合作,科学合理地规制各国承担的碳排放标准,建立清洁生产制度、碳排放交易制度、联合履约机制等,既要实现生存发展,又要节能减排,以佑地球家园。从国内来看,公民个人的碳排放量也需科学合理的计算,以市场手段进行交易,利用科技、法律、道德等手段,引导低碳消费,从而实现低碳社会。低碳消费并不等于不消费,低碳消费也并不是贫穷的代名词,相反,它是一种高品质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体现了人与自然的相互尊重。
(四)可持续性
“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的改变能够为所有行业中的气候变化减缓做出贡献。”[12]生活方式的改变可减少温室气体(GHG)的排放。资源节约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可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教育和培训计划等措施能够有助于克服市场在接受能效方面的障碍。居住者行为、文化形态、消费者的选择以及使用技术等方面的改变,能够大幅度减少与建筑物能源使用有关的CO2排放。交通运输需求管理能够支持GHG的减排,它包括城市规划(能够降低旅行需求)、提供信息和教育技术手段(能够减少汽车的使用,并有助于提倡高效的驾驶方式)。在工业方面,管理工具包括了人员培训、回报制度、定期反馈、现有规范文件的编制,这些工具能够有助于克服工业组织面临的障碍,减少能源的使用和GHG的排放。
(五)适度性
国家的节俭和个人的节俭是形影相随的[13],国家始终要倡导节俭之风。适度消费的确是一个很难把握的问题,人的需要是无止境的,欲望是无止境的,有些消费行为是非理性的、过度的消费,即并不是自身所必需的消费,而是出于一种攀比和炫耀心理,既败坏了社会风气又浪费了社会资源,如果形成风气,则带来环境灾难的后果。低碳消费引导适度消费,使生活消费保持在自身必需的范围内,而超范围消费则需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加重高碳消费成本。但是一个人的欲望或者需求又是可控的,可以依法设计碳排放量在公民个人之间的流转与购买,这样既不对消费方式这一私权领域做过多的干预,又能实现碳排放量与个人消费挂钩,减少过度消费。 总之,低碳消费行为是低碳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维持人类生存的根本要求。
四、低碳消费法基本框架
(一)划分依据
低碳消费法基本框架的构建主要考虑到与低碳消费相关的能源消费的7种消费,即煤炭、石油、煤气、电、热、生物质和废物能源消费。此外,在低碳消费法的内部构成上,还考虑到可再生能源消费因素和消费的用途,进行法律框架构建,综合考量后,将低碳消费法按照7种消费,即工业、农业、交通、林业、住宿、服务、终端消费(Total Final Consumption ,TFC)来进行法律框架构建①。
(二)基本框架
目前尚无一部统一的低碳消费法,但是在现行法律中存在大量的低碳消费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也存在内在规律性,即以基本的低碳消费法律规范为主体,包括事务法和手段法两大类。事务法部分是法律对本身具有碳排放功能的领域进行的规制;手段法是对成熟的政策、措施及技术规范上升为法律。事务法主要包括:低碳能源消费法、交通低碳消费法、工业低碳消费法、农业低碳消费法、建筑低碳消费法、林业碳汇促进法、固废低碳再利用法等。手段法主要包括:低碳技术保障法、政府低碳采购法、低碳消费教育法、碳税及财政低碳激励法、低碳消费促导法、碳排放交易法等。
(三)事务法部分
事务法部分的低碳能源消费法的下位法主要包括:1. 化石燃料补贴禁止法。尽管中国在一定时期内实施该法还有一定困难,但是,从战略的角度来看,低碳经济已经成为未来经济的发展方向,化石燃料高碳排放必须依法规制,必须通过法律或者经济的手段降低其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2.化石燃料碳费征收法。在不适合开征碳税的领域可以考虑以行政收费的形式,达到调节能源结构的目的。3.可再生资源补贴法。可再生能源属于新能源,是相对于不可再生能源而言的,它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结合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4]。
交通低碳消费法的下位法主要包括:道路交通运输技能法、生物燃料混合动力法、机动车CO2排放标准、车辆购置税法、低碳交通规划法等。
工业低碳消费法的下位法主要包括:碳交易许可法、碳税法、碳补贴法、碳基金法、低碳绩效考核标准等。
农业低碳消费法的下位法主要包括:化肥、灌溉低碳财税法、土壤碳规划法等。
建筑低碳消费法的下位法主要包括:低碳建筑法、低碳建筑规划法、可再生能源奖励法、家电标准、标识制度等。
林业碳汇促进法的下位法主要包括:森林碳汇促进法、土地低碳消费法等。
固废低碳再利用法的下位法主要包括:固废法、污水防治法、废物再循环利用鼓励法等。
(四)手段法部分
手段法部分的低碳技术保障法的下位法主要包括:碳捕获、碳封存、碳回埋和碳运输法等。
政府低碳采购法的下位法主要包括:政府低碳采购法、政府低碳采购目录等。
低碳消费教育法的下位法主要包括:各类学校低碳消费教育法和社会组织团体低碳消费教育等。
碳税及财政低碳激励法的下位法主要包括:碳税法和低碳财政激励法。碳税法是以针对化石燃料征收碳税的行为为调整对象的法律。对化石燃料征收碳排放税,通过经济杠杆减少排放,加重碳排放的成本。通过税收使环境成本内化,加重碳排放企业负担,加重生产者的社会责任。低碳财政激励法主要包括碳预算、财政补贴、低息贷款、税收减免、贴息、低碳基金等激励措施的法律规制。以可再生能源为例,“电网企业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电网费等),可以申请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助。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金融机构可以提供有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
低碳消费促导法的下位法主要包括:政府低碳消费促导法和低碳消费社会促导法。通过法律来调节人们的消费行为,从而引导人们使用低碳产品,接受低碳服务,采用低碳生活方式,养成低碳生活习惯。
碳排放交易法的下位法主要包括:碳预算法和碳价格法等。
低碳消费法与清洁生产法,在不同的领域发挥作用,前者主要在消费领域发挥作用,后者主要在生产领域发挥作用。
消费是环境问题的最大挑战,人类社会只有通过上述低碳消费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进而构建低碳社会,才能真正实现低碳生活,实现人类与生态环境的和谐相处,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牛津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牛津大学出版社,1995:248.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1250.
中国大百科全书·经济学II[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8:1078.
尹世杰.当代消费经济学词典[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1:7.
马歇尔.经济学原理[M].陈瑞华,译.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6:80-81.
田辉.消费经济学[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2:2.
约瑟夫 P 托梅因,理查德 D 卡达希.美国能源[M].万少廷,译.张利宾,审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9.
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M].韩巍,译.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8.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尹世杰,蔡德容.消费经济学原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恩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6.
IPCC:Fourth Assessment Report:Climate Change 2007(AR4).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17,24-26.
[责任编辑 张桂霞]
[关键词]消费异化行为;低碳消费;低碳消费的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372(2012)04-0084-05
一、消费的基本理论认知
人类生存一刻也离不开消费。古典经济学家普遍认为,消费是为了生产效用,但是,消费的私人性与环境的公共性的冲突与困惑一直困扰着人类。消费,英文为“consumption”,意为“用尽”、“消费”、“消费量”[1]。在词义上解释,消费是“为了生产和生活需要而消耗物质财富”[2],从经济学的角度讲,“消费是人们为了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而对物质资料的使用和消耗。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3]也有学者将之定义为:“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和劳务的生产与生活中,对物质产品和劳动力的消耗过程。”[4]消费接近的意义在于使用,物质被消费掉,是指它的使用价值消失。必需品、舒适品、奢侈品的消费划分也是相对的。就必需品而言,是限于足以使劳动者大体上能维持自己和家庭的那些东西。亚当·斯密从经济人的角度分析消费,他认为习惯的高雅也是必需,习惯的改变也许可以节省消费,但是任何必需品的节省都是不经济的[5]。消费可以看做是负生产。消费是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内在要素、必要条件、最终完成与前提,并且,消费是一切社会形态中生产的最终目的[6]。马克思在研究古典经济学的基础上,提出经济学的研究仅仅对物的研究是不够的,必须对人的关系进行研究。
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讲,消费意味着使用和用尽地球资源。消费成为了环境问题的最大挑战。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角度讲,消费与环境的问题实际是一个私人权利与公共权利的关系问题。消费是由市场决定的私人问题。就个人消费而言,《国富论》的作者亚当·斯密指出:“每个人都不断地寻求对其个人(而非对社会)最有效的方法去利用其掌管的资产。但对其私利的探求自然地(或者必然地)使其选择对社会组织有利的资产利用办法……”[7]9“他通常当然无意于促进公共利益。只因个人安全,他偏爱国内而非国外产业;也引起私利,他以最大产出价值的方式组织生产。在此,跟其他很多情形一样,他非出于本意但被一只看不见的手所指引来推进一个目标。尽管社会不是其关心的对象,但这对社会不总是坏事。较之于真正意欲促进社会利益,追逐其私利通常更能达到促进社会利益的目的”[7]10。这一点在他的另外一部旷世之作《道德情操论》中有深入注解:我们夸耀自己的财富而隐瞒自己的贫穷,是因为人们倾向于同情我们的快乐而不是悲伤。我们不得不在公众面前暴露出自己的贫穷,并感到我们的处境虽然在公众面前暴露无遗,但是我们受到的痛苦却很少得到人们的同情,对我们来说,再也没有什么比这更为耻辱了。我们追求财富而避免贫困,主要不是出于这种对人类情感的关心。如果说这个世界上所有的辛苦和劳碌是为了什么呢?贪婪和野心,追求财富、权力和优越地位的目的又是什么呢?是为了提供生活上的必需品吗?那么,最低级劳动者的工资就可以提供它们。我们看到工资为他提供食物、衣服和舒适的住房,并且养活整个家庭。如果仔细地考察一下他的经济,我们就会发现:他把大部分工资都花在生活便利品上,这些便利品可以看成是奢侈品;并且,在特殊的场合,他甚至会为了虚荣和荣誉捐赠一些东西[8]。消费与私人性息息相关,然而富人的必需品往往是穷人的奢侈品。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自由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过渡后失灵了,并没有像他所论述的那样对私利的追逐会促进公共利益,环境问题的出现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所以国家之手的依法干预应运而生。
马克思把生活消费称为“原来意义上的消费”[9]93,是指人们通过消费生活资料来满足自身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生产消费本质上是物质资料的生产,是通过物质资料的使用生产出新产品,它是直接与生产合二为一的。生活消费本质上是人类自身的生产,或者是劳动力的再生产。任何消费活动都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素,即消费主体(消费者)、消费客体(消费商品和服务)、消费环境(自然、社会、文化环境)[10]。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消费方式是生活方式的重要内容,“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9]82据政治经济学的一般原理为,消费是生产的终极环节,在社会再生产中,“生产表现为起点,消费表现为终点,分配和交换表现为中间环节”,可见,生产、消费、分配与交换四个环节相互制约、联系密切、缺一不可。消费这种终极环节与生产这种初始环节,同时又是一对辩证关系的概念。“生产直接是消费”,“消费直接是生产”, 生产决定消费,消费反作用于生产。经典作家的论述对于当今社会的新型消费模式的建立仍具有指导意义。
二、低碳消费的界定
在工业化时代,生产与消费的关系已是难解难分,进入后工业化时代后,随着大量生产大量消费的日益蔓延,“我买故我在”、“炫耀性消费”、“不消费就衰退”等消费异化理念影响着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因此,需要对消费行为的环境成本予以法律分析,对“绿色消费”及“生态消费”的法律确定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反思。低碳消费是人的消费,所以要从人的本质出发来研究。“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1]人类的消费行为离不开其所处的社会经济形态。换言之,人类的消费行为与其所处的经济形态密切相关。正如《中国21世纪议程》指出:“要达到环境质量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就需要提高生产效率和改变消费模式,以便强调最妥善地利用资源和尽量减少浪费。大力推广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努力实现废物产量最小量化和再资源化,节约资源、能源,提高效率。”一种新的经济模式势必与一种全新的消费模式相适应,与低碳经济相对应的是高碳消费模式,而低碳经济需要全新的低碳消费模式,消费模式与经济模式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在中国,随着低碳经济的兴起,人们对与之相适应的消费模式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对低碳消费有诸多解释。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低碳消费是后工业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产关系下的消费者消费理念与消费资料供给、利用的结合方式。这种对低碳消费内涵的理解仅仅解释了一种存在或者说是一种发展趋势,并未挖掘问题的实质。在后工业时代存在的消费模式并非仅有低碳消费模式,除低碳消费模式之外,并不排除其他的消费模式的出发点也是出于对后代负责任的考量,所以这样的理解使人们对低碳消费的内涵把握流于偏颇,认识模糊。作为一种消费模式离不开与之相适应的经济模式,更与其他经济模式下的消费模式有着明显的区别,要认识这些区别,必须从政治经济学源头进行理论挖掘,追根溯源,运用经济学以及法学的相关理论来揭示低碳消费内涵。 低碳消费是与高碳消费相对应的一种消费方式,是指遵循低能耗、低污染和低排放的原则,使用低碳物质资料及劳务以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的行为过程。通常可以将低碳消费分为低碳生产消费和低碳生活消费。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内涵:第一,与现有的消费模式不同之处在于,低碳消费的出发点是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落脚点是全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问题,“低碳环保”应该是消费者消费行为的价值取向。最初对低碳消费的研究主要是关于能源安全和居高的油价以及能源枯竭等资源性的问题,随着气候的变化带来的环境改变,该领域的研究则更多地考虑到气候变暖以及可持续发展等关乎全人类生存的环境问题。低碳消费是在可持续消费的理念下、随着新的经济模式的产生而产生的一种全新的经济模式。1994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首次将可持续消费定义为“提供服务以及相关的产品以满足人类的基本需求,提高生活质量,同时使自然资源和有毒材料的使用量减少,使服务或产品的生命周期中所产生的废物和污染物最少,从而不危及后代的需求。”可见,减量化、非线性和低污染是可持续消费的基本要求,低碳消费是一种具体化的可持续消费模式。第二,低碳消费并不简单等于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消费模式,相反,它对于工业化程度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要求很高,是一种高技术含量的消费模式。在这样一种消费模式下,人们的生活水平并没有降低,人们的幸福指数也不会下降,相反,在科技的保障下,“碳排放量”、“碳足迹”与每个人的消费行为挂钩,人们在衣、食、住、行方面的消费便捷、高效和环保,能真正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第三,低碳消费是全社会的低碳消费意识外化为人们的自觉行动的一种消费行为。人们生活方式的选择是一种私权利,人们自觉选择一种低碳环保的消费行为,必须是出于内心的自觉,这样才能长久。那么,如何能促进低碳消费模式成为全社会的自觉的消费模式呢?需要法律予以规制。对消费行为的法律调节并不是新鲜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但是,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仍停留在注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这与工业文明以来,因消费者处弱势地位,为保护弱者的权益而立法的初衷相表里。在低碳经济迅猛发展的时代,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需要增加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如基于循环再利用对垃圾分类、基于“碳足迹”选择出行方式、给予低排放减少消费总量等。第四,低碳消费必须有低碳生产作保障,即由生产环节提供低碳消费产品供消费者消费,同样,消费者通过对低碳产品的消费促进低碳生产。生产者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单靠市场经济自发调节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还存在明显的不足,环境外部性就是典型的市场缺陷之一,所以低碳生产需要政府推动,法律规制。本文侧重研究的是低碳生活消费,诚然,低碳生活消费离不开低碳生产消费。低碳生活消费刺激低碳生产消费,低碳生产消费是低碳生活消费的保障和基础,这种消费模式遵循低能耗、低污染和低排放的基本原则。通过上述分析,可见,低碳消费作为与低碳经济相适应的一种新型的消费模式,与人类生存与发展密切相关,符合人类社会可持续消费的理念,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理性选择,符合环境正义的价值取向。低碳消费是后工业社会消费者低碳消费理念与低碳物质资料及劳务相结合的一种方式。
三、低碳消费的特征
(一)现代性
低碳消费是与低碳经济相适应的一种消费方式。在后工业化时代,社会生产力在科学技术的带动下突飞猛进地发展,而经济的高速发展则建立在对化石燃料高度依赖的高碳产业结构的基础上,致使人们的消费方式和消费习惯以高碳消费为主,由此带来了气候变化等一系列环境灾难,地球资源受到极大破坏。在这种背景下,引发人们对消费方式的反思,并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倡导低碳消费及其法律规制。需要明确的是低碳消费生活方式与原始社会的刀耕火种、食不果腹的生活没有相关性,后者与前者不可同日而语。
(二)技术性
低碳消费的技术性要求很高,低能耗、低污染和低排放是其基本原则更是其基本的技术标准,CO2的捕获、运输、封存技术(CCS技术)是低碳消费的生产技术保障,在生活领域则直接表现为以低碳汽车、低碳建筑、低碳能源等为消费对象的低碳生活。
(三)公平性
从国际上看,碳排放已经超越了国界,人类必须加强合作,科学合理地规制各国承担的碳排放标准,建立清洁生产制度、碳排放交易制度、联合履约机制等,既要实现生存发展,又要节能减排,以佑地球家园。从国内来看,公民个人的碳排放量也需科学合理的计算,以市场手段进行交易,利用科技、法律、道德等手段,引导低碳消费,从而实现低碳社会。低碳消费并不等于不消费,低碳消费也并不是贫穷的代名词,相反,它是一种高品质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体现了人与自然的相互尊重。
(四)可持续性
“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的改变能够为所有行业中的气候变化减缓做出贡献。”[12]生活方式的改变可减少温室气体(GHG)的排放。资源节约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可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教育和培训计划等措施能够有助于克服市场在接受能效方面的障碍。居住者行为、文化形态、消费者的选择以及使用技术等方面的改变,能够大幅度减少与建筑物能源使用有关的CO2排放。交通运输需求管理能够支持GHG的减排,它包括城市规划(能够降低旅行需求)、提供信息和教育技术手段(能够减少汽车的使用,并有助于提倡高效的驾驶方式)。在工业方面,管理工具包括了人员培训、回报制度、定期反馈、现有规范文件的编制,这些工具能够有助于克服工业组织面临的障碍,减少能源的使用和GHG的排放。
(五)适度性
国家的节俭和个人的节俭是形影相随的[13],国家始终要倡导节俭之风。适度消费的确是一个很难把握的问题,人的需要是无止境的,欲望是无止境的,有些消费行为是非理性的、过度的消费,即并不是自身所必需的消费,而是出于一种攀比和炫耀心理,既败坏了社会风气又浪费了社会资源,如果形成风气,则带来环境灾难的后果。低碳消费引导适度消费,使生活消费保持在自身必需的范围内,而超范围消费则需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加重高碳消费成本。但是一个人的欲望或者需求又是可控的,可以依法设计碳排放量在公民个人之间的流转与购买,这样既不对消费方式这一私权领域做过多的干预,又能实现碳排放量与个人消费挂钩,减少过度消费。 总之,低碳消费行为是低碳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维持人类生存的根本要求。
四、低碳消费法基本框架
(一)划分依据
低碳消费法基本框架的构建主要考虑到与低碳消费相关的能源消费的7种消费,即煤炭、石油、煤气、电、热、生物质和废物能源消费。此外,在低碳消费法的内部构成上,还考虑到可再生能源消费因素和消费的用途,进行法律框架构建,综合考量后,将低碳消费法按照7种消费,即工业、农业、交通、林业、住宿、服务、终端消费(Total Final Consumption ,TFC)来进行法律框架构建①。
(二)基本框架
目前尚无一部统一的低碳消费法,但是在现行法律中存在大量的低碳消费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也存在内在规律性,即以基本的低碳消费法律规范为主体,包括事务法和手段法两大类。事务法部分是法律对本身具有碳排放功能的领域进行的规制;手段法是对成熟的政策、措施及技术规范上升为法律。事务法主要包括:低碳能源消费法、交通低碳消费法、工业低碳消费法、农业低碳消费法、建筑低碳消费法、林业碳汇促进法、固废低碳再利用法等。手段法主要包括:低碳技术保障法、政府低碳采购法、低碳消费教育法、碳税及财政低碳激励法、低碳消费促导法、碳排放交易法等。
(三)事务法部分
事务法部分的低碳能源消费法的下位法主要包括:1. 化石燃料补贴禁止法。尽管中国在一定时期内实施该法还有一定困难,但是,从战略的角度来看,低碳经济已经成为未来经济的发展方向,化石燃料高碳排放必须依法规制,必须通过法律或者经济的手段降低其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2.化石燃料碳费征收法。在不适合开征碳税的领域可以考虑以行政收费的形式,达到调节能源结构的目的。3.可再生资源补贴法。可再生能源属于新能源,是相对于不可再生能源而言的,它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结合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4]。
交通低碳消费法的下位法主要包括:道路交通运输技能法、生物燃料混合动力法、机动车CO2排放标准、车辆购置税法、低碳交通规划法等。
工业低碳消费法的下位法主要包括:碳交易许可法、碳税法、碳补贴法、碳基金法、低碳绩效考核标准等。
农业低碳消费法的下位法主要包括:化肥、灌溉低碳财税法、土壤碳规划法等。
建筑低碳消费法的下位法主要包括:低碳建筑法、低碳建筑规划法、可再生能源奖励法、家电标准、标识制度等。
林业碳汇促进法的下位法主要包括:森林碳汇促进法、土地低碳消费法等。
固废低碳再利用法的下位法主要包括:固废法、污水防治法、废物再循环利用鼓励法等。
(四)手段法部分
手段法部分的低碳技术保障法的下位法主要包括:碳捕获、碳封存、碳回埋和碳运输法等。
政府低碳采购法的下位法主要包括:政府低碳采购法、政府低碳采购目录等。
低碳消费教育法的下位法主要包括:各类学校低碳消费教育法和社会组织团体低碳消费教育等。
碳税及财政低碳激励法的下位法主要包括:碳税法和低碳财政激励法。碳税法是以针对化石燃料征收碳税的行为为调整对象的法律。对化石燃料征收碳排放税,通过经济杠杆减少排放,加重碳排放的成本。通过税收使环境成本内化,加重碳排放企业负担,加重生产者的社会责任。低碳财政激励法主要包括碳预算、财政补贴、低息贷款、税收减免、贴息、低碳基金等激励措施的法律规制。以可再生能源为例,“电网企业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电网费等),可以申请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助。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金融机构可以提供有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
低碳消费促导法的下位法主要包括:政府低碳消费促导法和低碳消费社会促导法。通过法律来调节人们的消费行为,从而引导人们使用低碳产品,接受低碳服务,采用低碳生活方式,养成低碳生活习惯。
碳排放交易法的下位法主要包括:碳预算法和碳价格法等。
低碳消费法与清洁生产法,在不同的领域发挥作用,前者主要在消费领域发挥作用,后者主要在生产领域发挥作用。
消费是环境问题的最大挑战,人类社会只有通过上述低碳消费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进而构建低碳社会,才能真正实现低碳生活,实现人类与生态环境的和谐相处,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牛津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牛津大学出版社,1995:248.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1250.
中国大百科全书·经济学II[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8:1078.
尹世杰.当代消费经济学词典[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1:7.
马歇尔.经济学原理[M].陈瑞华,译.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6:80-81.
田辉.消费经济学[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2:2.
约瑟夫 P 托梅因,理查德 D 卡达希.美国能源[M].万少廷,译.张利宾,审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9.
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M].韩巍,译.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8.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尹世杰,蔡德容.消费经济学原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恩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6.
IPCC:Fourth Assessment Report:Climate Change 2007(AR4).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17,24-26.
[责任编辑 张桂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