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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以来,云南省各级民政部门根据第八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的精神,从当地的实际出发,在党委和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对救灾款(指特大自然灾害救济款,下同)的使用办法进行了改革,即将以往救灾款单纯用于灾民生活救济改为:在将救灾款主要用于无偿救济灾民生活、确保灾民贫困户基本生活的前提下,适当提取少部分(规定不超过救灾款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