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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心智障碍者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中必须妥善对待的群体。成年心智障碍者在意思能力、责任能力、控制能力和生存能力上具有特殊性。我国目前已经形成“单行法+民法总则”的成年心智障碍者监护立法体系,但是在该体系的构建中依然存在替代决定色彩浓厚、过分限制被监护人权利等缺陷,应当在协助决定、人权尊重和有限监护制度理念基础上,寻求其构建过程中的未来发展路径,通过团体监护人的扩展、监护人请辞权的确认、成人自主监护的可约定内容的救济等来实现对成年心智障碍者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