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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现实生活中,单位窃水、窃电等事件屡屡发生,然而,刑法并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主体.那么,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实施盗窃的行为应如何处理呢?为此,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检察》杂志社,特邀专家、学者就此类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