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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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质证权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历次修改中均未明确规定.但立法未动,解释先行,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0条明确规定在分案审理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该司法解释虽为有权解释,却是一种无源解释.通过以“质证权”为关键词对法律规定和裁判文书进行检索,发现我国被告人质证权已然完成了权利法治化“三步曲”的前两步——不仅在个案裁判中得到特殊化救济,还获得了司法解释的规范化续造.与此同时,庭前会议、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等新兴诉讼程序给被告人质证权的实现带来了新的改变,认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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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质证权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历次修改中均未明确规定.但立法未动,解释先行,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0条明确规定在分案审理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该司法解释虽为有权解释,却是一种无源解释.通过以“质证权”为关键词对法律规定和裁判文书进行检索,发现我国被告人质证权已然完成了权利法治化“三步曲”的前两步——不仅在个案裁判中得到特殊化救济,还获得了司法解释的规范化续造.与此同时,庭前会议、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等新兴诉讼程序给被告人质证权的实现带来了新的改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被告人质证权的实现也产生重要影响.在分析影响被告人质证权实现的消极因素基础之上,应当逐步推进以正式立法对被告人质证权进行法治化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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