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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目的对整个部门法律的发展都具有指导性意义,明确法的目的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社会效用。但是对于环境法律的目的性,理论上历来存在着一元论和二元论的争论。本文认为,虽然以二元为目的的环境法在一定程度上迎合了现时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是这样的环境法无法对自身进行准确的定位,是一部模糊的而非真正意义上的“环境法”,不仅无法有效地保护环境,也无助干环境法自身建设。本文认为,究其环境法的根本,还是应当以保护环境为其唯一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