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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体系建设中应当有所分工。地方政府应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服务活动进行较为宏观的指导并提出有关要求,对地方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建设项目进行具体指导。信用服务机构应因地制宜地开展地方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信用信息平台、信用网站等,研发并提供信用报告及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的信用产品和服务。当前,在我国市场机制尚未成熟和完善的条件下,还必须建立信用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加强地方政府对各类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