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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那么对于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由于第三人责任造成交通事故伤害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何处理?对于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情形又当如何处理呢?本案分析可供品鉴、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