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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产生于美国的刑事诉讼中,如今,在我国已发展成为刑事诉讼领域中为人们所熟知的一项规则,而在民事诉讼方面,却一直存在争议。虽然早在199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的证据资格问题用批复文件对这种方式取得的证据予以了否定性的评价,开启了对民事案件中非法证据证据能力的讨论。但在实务领域中对于所谓“非法证据排除”适用存在矛盾情形,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存在仍然值得商榷,在这种背景下,是否需要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设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问题,需要我们深入探讨,以审慎的态度对待这一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