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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基于社会公众的环境权而对私人财产的利用加以限制,财产所有权人是否可以要求政府赔偿,对这一问题的回答需要对一系列相互冲突的范畴进行权衡,其中公民的生存权与环境权的冲突尤为显著。受到限制的财产量占所有者财产总量比例的确认是正确取舍公民生存权与公众环境权的前提。当这一比例难以量化时,应适用“合理的经济用途”标准,即把私人对财产享用的时间及公共利益的迫切程度等都纳入考量范围。同时为防止主体规避法律,在制度设计上应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