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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的林木所有权是在坚持林地公有的前提下为落实承包经营权而设置的一种概念装置,其在实践中既不独立,又严重"残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不能发挥产权应有的激励功能。这种"虚化"权利虽有一定现实意义,但在理论上存在逻辑矛盾,不适应林业实践的发展要求。当前我国林业正面临由传统向现代的历史性转变,无论从经济角度还是生态角度,都应当允许林木与林地彻底分离、单独变动,使林木所有权成为真正的"所有权"。对此,应以"可选择的林、地二分"为指导思想,完善相关林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