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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基于情感与生活上的紧密联系和财产的混同的特性,夫妻一方对外行为往往具备共同行为的外观,因此产生的债务也常常被视作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出于这种认识,债权人交易时会对偿还财产范围产生误解,而非举债方配偶的权益也可能因为举债方的“强迫代理”受损。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关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交易安全,从1950年的《婚姻法》24条到如今的《民法典(草案)》,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逐渐趋于完善,但即便是在如今制度确立的体系化认定规则之下,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立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