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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职业教育正进入高速发展的阶段,高职院校学生管理工作中违纪处分以及资助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日益凸显。本文针对高职院校学生违纪处分以及贫困生资助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从法律法规角度探讨部分问题解决的对策与途径。
关键词:法律资助管理 违纪处分 高职院校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法治中国建设得到快速发展。随着国家对依法治国重大方针的日益推进,依法治校、建设法治校园,也必将成为高职院校实现法制化管理的重要举措。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至今已走过37个年头,如今正进入高速发展阶段,高职院校学生人数也在逐年增加。如何跟进依法治校的政策,对这一庞大群体进行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地管理,对于学校也是一个巨大挑战。2017年9月1日新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是指导和规范高校实施学生管理的重要规章,突出了高校立德树人的根本要求,体现以学生为本的理念,涉及学生的权利、义务、奖励与处分,学生申诉等诸多方面。本文将以高校学生资助管理和违纪处分为视角,从解析新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入手,探析高职院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
1.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高校虽然不具有国家行政部门的基本性质,但根据相关法律授权,高校可以对学生行使国家管理权力,与之发生行政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学位授予是国家对学生具有某领域学术能力和地位的认定,是对外的一种法律宣示,且一旦确认,就具备证明力、公定力和确定力,因此,学位授予属于行政确认行为。鉴于此,高校实施学生管理活动的上述行为,应属于行政行为,与学生之间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2.高职院校资助管理中的法律问题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颁布和施行,明确了学生获得助学金、助学贷款的权利和需要履行的义务。但近些年来,助学贷款和助学金申请、发放过程中屡见不鲜的“短板”,值得深入总结和反思。
一是助学贷款遭遇信用危机。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教育生活水平參差不齐,生源地贷款作为国家近些年大力推行的有偿资助政策,不仅降低了学生申请助学贷款的难度,也极大缓解了资助资金不足无法满足大多数贫困生需求的窘境。但时至今日,“失信”这个助学贷款难以绕过的问题仍不断被媒体、教育主管部门等频频提起。2015年,我国生源地贷款失信率达到25.47%。助学贷款违约率居高不下,主要原因是:毕业生就业情况差,以至于很多贷款学生没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因为申请生源地贷款比例最高的是农村出身的学生。在申请过程中,由于逐年降低门槛,通过的比例很高,加上国家“应贷尽贷”的政策,部分学生明明有能力缴清学费却依然选择使用生源地助学贷款,让学生产生不劳而获的错觉。触发违约和失信之后,银行采取的措施往往无法有效追回失信学生的欠款。而国家法律法规方面,对于助学贷款违约方面也没有明确细致、有针对性的规定,导致生源地贷款违约比例逐年扩大。
二是高校资助中权利与义务不清。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章第6条、第7条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的权利”“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也就是说,贫困生在享受国家各种形式助学权利的同时理所应当履行相应义务,这是法律原则。而在如今的资助实践当中,往往学生充分行使了权利,却未必能有效履行义务。
3.高职院校学生违纪处分中的法律问题
一是处分过程不够透明,重结果、轻程序。高职院校在学生违纪处分方面重结果、轻程序,导致违纪处分行为效力上存在瑕疵,给学生留下可乘之机。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学校管理学生的行政权力,那么学校在行使权力的同时必须注重程序和实体的双重公平公正。为了追求处分结果而枉顾程序规定,那么最终的处分行为在效力上必定是有瑕疵的。新版《普通高等学校规定》在这一问题上仅仅用了4条做规定,并且相关规定笼统,没有给予具有指导意义的具体程序规范。
二是学校对于违纪处分的裁量权规范过于宽泛。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学校在规定的基础上对于自身的学生管理工作可发挥能动性,做出具体可实施的细则规范。但是这也给予学校大量裁量权。以笔者学校为例,关于学生管理的文件就有20多个,每个文件都是学校自主制定的行为规范。在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中,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包括了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侵犯财产权利、扰乱学校管理秩序等41条,内容很宽泛,有一些概念定义模糊不清,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又拥有解释权,那么必然造成处理部门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不利于学生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是有关学生申诉程序中申诉机构的设置不够科学严谨。学生违纪处分机构和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机构设置上往往是有关系的,而且其中也没有无关第三人(类似律师身份)人员的设置,这样不仅学生违纪处分的决定效力有瑕疵,也不能保证对学生处理意见的公平。
四是缺乏对违纪学生的后续思想政治教育。学校对于违纪学生的处理应该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处理之后应该有系统性、科学性的后续教育。比如说班主任、辅导员对于违纪处分学生的心理关注和再教育,以免出现二次或者多次违纪处分的现象。
1.贫困生资助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探索
一是建立健全贫困生认定机制,为机制铺垫好法律的基础。高职院校贫困生的认定机制应该是科学、全面、动态的。其中,应该包括贫困生自主申请、生源地出具的家庭经济贫困证明、全体学生都参与的民主评议、部分学生和辅导员组成的评议小组集中评议、评议结果公示并接受监督、学生工作部门监督、追究弄虚作假者的责任以及对贫困生根据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化进行逐年调整等一系列内容。制定追究弄虚作假者、行政不作为部门等相应行为人和部门的法律法规,在法律层面为贫困生认定机制保驾护航。
关键词:法律资助管理 违纪处分 高职院校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法治中国建设得到快速发展。随着国家对依法治国重大方针的日益推进,依法治校、建设法治校园,也必将成为高职院校实现法制化管理的重要举措。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至今已走过37个年头,如今正进入高速发展阶段,高职院校学生人数也在逐年增加。如何跟进依法治校的政策,对这一庞大群体进行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地管理,对于学校也是一个巨大挑战。2017年9月1日新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是指导和规范高校实施学生管理的重要规章,突出了高校立德树人的根本要求,体现以学生为本的理念,涉及学生的权利、义务、奖励与处分,学生申诉等诸多方面。本文将以高校学生资助管理和违纪处分为视角,从解析新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入手,探析高职院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
一、高职院校学生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高校虽然不具有国家行政部门的基本性质,但根据相关法律授权,高校可以对学生行使国家管理权力,与之发生行政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学位授予是国家对学生具有某领域学术能力和地位的认定,是对外的一种法律宣示,且一旦确认,就具备证明力、公定力和确定力,因此,学位授予属于行政确认行为。鉴于此,高校实施学生管理活动的上述行为,应属于行政行为,与学生之间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2.高职院校资助管理中的法律问题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颁布和施行,明确了学生获得助学金、助学贷款的权利和需要履行的义务。但近些年来,助学贷款和助学金申请、发放过程中屡见不鲜的“短板”,值得深入总结和反思。
一是助学贷款遭遇信用危机。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教育生活水平參差不齐,生源地贷款作为国家近些年大力推行的有偿资助政策,不仅降低了学生申请助学贷款的难度,也极大缓解了资助资金不足无法满足大多数贫困生需求的窘境。但时至今日,“失信”这个助学贷款难以绕过的问题仍不断被媒体、教育主管部门等频频提起。2015年,我国生源地贷款失信率达到25.47%。助学贷款违约率居高不下,主要原因是:毕业生就业情况差,以至于很多贷款学生没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因为申请生源地贷款比例最高的是农村出身的学生。在申请过程中,由于逐年降低门槛,通过的比例很高,加上国家“应贷尽贷”的政策,部分学生明明有能力缴清学费却依然选择使用生源地助学贷款,让学生产生不劳而获的错觉。触发违约和失信之后,银行采取的措施往往无法有效追回失信学生的欠款。而国家法律法规方面,对于助学贷款违约方面也没有明确细致、有针对性的规定,导致生源地贷款违约比例逐年扩大。
二是高校资助中权利与义务不清。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章第6条、第7条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的权利”“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也就是说,贫困生在享受国家各种形式助学权利的同时理所应当履行相应义务,这是法律原则。而在如今的资助实践当中,往往学生充分行使了权利,却未必能有效履行义务。
3.高职院校学生违纪处分中的法律问题
一是处分过程不够透明,重结果、轻程序。高职院校在学生违纪处分方面重结果、轻程序,导致违纪处分行为效力上存在瑕疵,给学生留下可乘之机。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学校管理学生的行政权力,那么学校在行使权力的同时必须注重程序和实体的双重公平公正。为了追求处分结果而枉顾程序规定,那么最终的处分行为在效力上必定是有瑕疵的。新版《普通高等学校规定》在这一问题上仅仅用了4条做规定,并且相关规定笼统,没有给予具有指导意义的具体程序规范。
二是学校对于违纪处分的裁量权规范过于宽泛。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学校在规定的基础上对于自身的学生管理工作可发挥能动性,做出具体可实施的细则规范。但是这也给予学校大量裁量权。以笔者学校为例,关于学生管理的文件就有20多个,每个文件都是学校自主制定的行为规范。在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中,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包括了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侵犯财产权利、扰乱学校管理秩序等41条,内容很宽泛,有一些概念定义模糊不清,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又拥有解释权,那么必然造成处理部门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不利于学生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是有关学生申诉程序中申诉机构的设置不够科学严谨。学生违纪处分机构和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机构设置上往往是有关系的,而且其中也没有无关第三人(类似律师身份)人员的设置,这样不仅学生违纪处分的决定效力有瑕疵,也不能保证对学生处理意见的公平。
四是缺乏对违纪学生的后续思想政治教育。学校对于违纪学生的处理应该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处理之后应该有系统性、科学性的后续教育。比如说班主任、辅导员对于违纪处分学生的心理关注和再教育,以免出现二次或者多次违纪处分的现象。
二、高职院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律问题的探索
1.贫困生资助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探索
一是建立健全贫困生认定机制,为机制铺垫好法律的基础。高职院校贫困生的认定机制应该是科学、全面、动态的。其中,应该包括贫困生自主申请、生源地出具的家庭经济贫困证明、全体学生都参与的民主评议、部分学生和辅导员组成的评议小组集中评议、评议结果公示并接受监督、学生工作部门监督、追究弄虚作假者的责任以及对贫困生根据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化进行逐年调整等一系列内容。制定追究弄虚作假者、行政不作为部门等相应行为人和部门的法律法规,在法律层面为贫困生认定机制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