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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前,因工程需要,急需拉直部分钢筋,但又一时找不到专业人员,便按照他人教授的土办法操作。我将钢筋的一端固定在大树的主树干上,另一端则挂住自己小车尾部的挂钩,即把小车当作“牵引机”来使用。谁知,在强拉中由于钢筋突然脱落、反弹,将路人胡某击伤,在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鉴于我已为小车投保道路交通事故强制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在对胡某家属做出赔偿后,曾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给予理赔,但遭到拒绝。理由是我改变小车用途所导致的伤害,既不属于交通事故损失,也不属于保险标的的风险保障范围。请问,保险公司的说法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