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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未将精神损害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这一规定在司法运作过程中已经消解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实际上已经限制了刑事被害人的诉权,不利于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我国应及早通过立法修改,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并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规定相对较长的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