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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自发罢工的频发,折射出劳动争议向制度外的“涌出”现象,应予以负面评价。若要实现集体劳动争议的法治化,亟须解决两个问题:第一,就权利事项而言,本可以通过法定裁审程序解决,劳动者为何还要发动自发罢工?第二,就调整事项而言,劳动者是否可以在现有工会系统之外,通过“自赋权”的“工人代表制”进行谈判与斗争?只有正确回答以上两个问题,方能找准集体劳动争议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