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建议的双重功能及其宪法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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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建议是一种反射型监督,具有他制与自治相结合的协商属性,也具有附条件的强制处置属性.在协商治理层面,通过多元利益协调有效助推权力商谈的监督功能,发挥腐败治理的协同效应.在强制处置层面,具体性建议有利于纠正不当处分行为,抽象性建议有利于完善廉政制度规范.由于制度实践中监察建议的协商不足、强制有余,可能侵犯其他公权力机关的核心职能,应在《监察法》第62条“正当理由”范围内控制监察建议的宪法边界.具体而言,监察建议的运行应遵守正当程序、限缩涉人涉事范围、尊重职权法定原则,制定《监委会监察建议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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