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与相关金融犯罪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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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当前民间资本的剩余与民营企业对资金需求的矛盾,加之金融信贷机制的不完善,使得集资现象在民间盛行。如何界定集资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以及与相关金融诈骗犯罪,意义重大。
  关键词:集资诈骗;诈骗;区别
  一、集资诈骗罪与相关金融诈骗罪的界定
  (一)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非法集资的形式,并且其行为的对象都是社会公众,但是两者有明显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
  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除了对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侵犯外,还对投资者的公私财产造成侵犯;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只是对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的一种侵害。
  2.犯罪的目的不同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投资者的财产有永久性占有的目的,其进行营利活动只是进行非法集资的幌子,大部分的集资款都用于行为人个人的挥霍,而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行为人吸收存款主要是为了通过募集资金,进行营利活动,只是想对存款所产生的利益进行所有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被用于经营的资金由于经营失败而无法归还投资者,也不能认定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3.行为方式不同
  集资诈骗罪要求行为人的行为是复合行为,即必须同时具备诈骗的方法和非法集資的方法。行为人必须使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达到非法集资的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要求行为人使用诈骗的方法。
  (二)集资诈骗罪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界定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违反国家对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管理的法律法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集资诈骗罪也可以表现为通过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形式来实施。但是两者是有区别的:
  1.侵犯的客体不同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侵犯的是国家对股票、债券的管理制度;而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投资者的公私财产所有权。
  2.犯罪的目的不同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目的是为了募捐资金,用于企业的设立或者扩大再生产,其目的是为了营利,对所筹集的资金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集资诈骗罪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集资诈骗罪是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集资款的,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在客观上并不要求行为人要用诈骗的方法,只要行为人是在没有通过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的,就有可能构成此罪。
  二、集资诈骗罪与非金融类诈骗罪的界定
  集资诈骗罪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渐在我国刑法中得到完善的,是从一般的诈骗罪中独立出来。虽然独立于一般的诈骗罪,但是和一般的诈骗罪是存在着共性的,如何界定集资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相对人数额较大的公司财物的行为。集资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在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客观上都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取得了被害人的财物。但是集资诈骗罪作为一种特殊的诈骗犯罪与普通诈骗罪还存在以下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普通诈骗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而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2)侵犯的对象不同:普通诈骗罪侵犯的是特定的人和单位的公私财物,而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是不特定的人和单位的公私财物,正如前面所论述的,集资诈骗罪中非法集资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单位,既包括特定范围如企业内部、亲友之间也包括不特定范围的社会公众。集资诈骗为了聚敛巨额的资金,一般都是采用公开的行为方式,如通过媒体大造舆论,向社会公众大肆的宣传,以便达到使不特定的多数人上当受骗的目的。而普通诈骗通常也是公开的方式,但是由于其针对的往往是具体的特定的人或者单位,其行为一般是在较小范围内实施。
  (3)犯罪主体不同;诈骗罪的主体只包括自然人,而集资诈骗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从我国刑法理论和刑法实务界来看,自然犯的犯罪主体只能限定于自然人,而单位犯罪只能存在于作为的自然犯的诈骗罪中,而集资诈骗罪却是由于刑法的明确的规定而存在单位犯罪的。
  (4)定罪量刑的数额不同;集资诈骗罪关于犯罪数额的规定要远远高于普通诈骗罪,这就决定了两者的起刑点存在很大差别,而且在量刑上,对数额的规定也有很大的差别。
  (5)法定最高刑不同;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集资诈骗罪不仅成为了金融诈骗罪中唯一保留死刑的罪名,而且也是所有的诈骗类犯罪中唯一适用死刑的犯罪,而普通诈骗罪以及其他的诈骗类犯罪是不适用死刑的。
  三、结语
  集资诈骗罪在实务中很难认定,笔者通过上述区分,将集资诈骗罪与相关的金融犯罪逐一比较,希望对司法实务有所帮助,法官能够更好的将集资诈骗罪与相关罪名区别。同时,倡导政府监管力度和各行业自律管理,做到事前、事中、事后都能积极高效地进行监督。提高投资者的犯罪识别能力,加大金融宣传教育,增加理财知识,提示相关风险以避免非理性心理。
  参考文献:
  [1]刘法学.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司法认定[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8.
  [2]周宇.我国非法集资特征、成因及防控研究[D].安徽大学硕士,2017.
  作者简介:
  蔡艾利(1993~ ),女,汉族,四川宜宾人,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律(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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