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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辅助性措施,契合环境资源犯罪恢复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利益平衡与和谐关系的目的。将其引入环境资源犯罪领域,突破了传统司法模式的局限性,实现了犯罪惩处、生态修复、轻刑化改革等多重目标。恢复性司法在取得实践良效的同时,仍面临着适用条件范围狭窄、结果本位主义限制、司法机关处理方式保守、恢复性措施缺乏法律依据等困境。鉴于此,应拓宽其适用条件,消除其适用限制,扩展其适用范围,明确其适用依据,以推动恢复性司法法律制度的有效构建。